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如何确定?
答:根据《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号)第十条“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录用为干部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5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女工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女职工,以其长期所在岗位确定退休年龄。长期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长期在生产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
问: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私营企业女职工、个体工商户女性从业人员退休年龄如何确定?
答: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关于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1997 43号)第二十条“从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方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问:与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按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女职工图秀年龄如何确定?
答:根据《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
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号)第十一条“与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按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按长期工作岗位确定。在原国有企业生产岗位工作的累计时间长于在管理岗位工作的累计时间和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的累计时间之和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此外,退休年龄均为55周岁”。
问:因关闭、破产、改制而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国有企业女职工,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退休年龄如何确定?
答: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4号)第二条“因关闭、破产、改制而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国有企业女职工,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已按统一政策参保缴费(不含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一次性补缴人员)、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且缴费5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在年满50周岁时可以办理退休。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已超过45周岁的原关闭破产改制国有企业女职工,在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且未中断缴费的,经本人申请,也可在年满50周岁时办理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