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CR—2016—00017娄政函〔2016〕82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税地税部门合作
强化税收征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提升税收征管质效,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和《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261号),促进全市财税收入稳定增长,现就全市国税、地税部门进一步加强合作强化税收征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税费征收合作
(一)推行“一窗一人双系统”办税模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27号)精神,暂停执行《关于我省国税部门窗口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13〕58号),原地税部门委托国税部门代征的地方税(费)改由地税部门直接征收。全市国税地税系统所有办税窗口应全面实行“一窗一人双系统”的办税服务模式,落实办税窗口人员相互授权,做到办税人员国税地税业务通办(除个别特殊业务外)、国税地税税(费)征缴同步;对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应明确“先税后票”的具体业务流程,各项应纳税(费)分别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入库后,才能为其代开发票。联合办税服务厅应设立资料预审台,为纳税人分别计算出应缴的国税地税税(费)额,引导纳税人到相应的窗口办理申报、缴税业务。
(二)加强以票控税
全面推行“以票控税、先税后票”的税收征管模式,加强国税地税相互配合,协同管理,确保国税地税税(费)及时足额征收。
1.定期定额户管理。建立“联合定税、同步征收、分别入库”的联控联管税收征管模式。推行对重点行业(户)、重点市场、重点地段的共同下户调查,共同核定计税营业额,联合下达定税通知书,定期交换纳税人违法违章等信息。对个体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发票换领缴(以旧换新、领用、缴销)等环节协同控管,实现国税地税(费)同步征收。
2.非正常户管理。实时共享非正常户认定、解除及注销信息。对双方共同认定的非正常户,共同评价为D级纳税人,联合发布公告,国税部门采取限量供应发票等惩戒措施;国税部门单方认定的非正常户,应及时传递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应及时处理,解决双方信息差异问题;地税部门单方认定的非正常户,认为需要采取限供停供发票措施的,国税部门应根据地税部门发出的《XXX地方税务局协同执行通知书》(见附件)对该纳税人采取相应后续管理措施,实行差别化管理。
3.欠税管理。共享欠税纳税人信息。对于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按照相关流程,共同催缴税款,共同入户检查,实行联合发布欠税公告;对于欠缴地方税(费)款的纳税人,地税部门应积极催缴,在催缴无效后,地税部门要提请国税部门采取停供发票措施,国税部门应根据地税部门发出的《XXX地方税务局协同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在税(费)缴清当日,地税部门应书面告知国税部门解除停供发票的措施。
(三)加强委托代征管理
1.地税部门必须加强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的征收管理,国税部门应积极配合,确保国税地税税(费)征收到位。
2.各县市区国税地税部门应加强对邮政等部门委托代征税(费)的管理,共同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代征工作事项。邮政等部门负责代征的国税地税税(费)征收率必须与所在地联合大厅保持一致,确保同一地域窗口开票税率统一、税负公平,所有委托代征点要严格执行国税地税税(费)同时足额缴清后才能代开发票的规定,如因邮政等部门的代征税(费)征收率低于所在地国税地税综合征收率,造成税(费)款少征的,要严格追究邮政等部门的责任。
二、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共享共用
(一)加强第三方涉税信息的采集应用
充分利用娄底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平台的涉税信息。各县市区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搭建政府相关部门参与的涉税信息平台,强化和完善政府部门间协税护税工作机制。国税地税部门应充分利用第三方涉税信息,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
(二)加强信息比对应用
国税地税部门关键岗位应相互开通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的查询权限,全面共享双方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的税收信息;实时或定期交换系统外产生的税收信息。国税地税部门应及时对这些信息进行风险识别、推送、应对、监控和反馈。
三、加强考核监督与责任追究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切实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密切合作,确保《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各项工作内容落实到位,避免税收流失。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县市区的国税地税合作工作情况进行督察考核,对于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责。
附件:XXX地方税务局协同执行通知书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9日
附件
XXX地方税务局协同执行通知书
编号:___
国家税务局:
现有纳税人户(名单清册附后)在我局(1.被认定为非正常户,2.欠税),提请你局采取(1.停止供应发票,2.限量供应发票)的措施,请予以配合执行,并请将执行结果于年月日前反馈我局。
XXX地方税务局(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