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CR-2021-12001
娄人社发〔2021〕12号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娄 底 市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娄底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职业技工院校,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各有关企业:
现将《娄底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娄底市财政局
2021年4月28日
娄底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培训经办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湖南省人力资源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42号)、《湖南省人力资源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7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是指由政府给予培训补贴的各类政策性职业技能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等。职业技能培训坚持技能培训与经济发展相结合、政府指导与培训主体相结合、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培训主体
第二条 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建设职工培训中心,广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培训。
第三条 支持职业(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工)院校可在办学许可核定的专业范围内组织开展相关或相近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条 发挥社会培训机构的市场化培训作用,促进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对申请举办中级及以下职业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办学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需要规划进行审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层级需变更为高级的,报市人社部门审批。申报政府补贴性培训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须有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培训场地及专职教师队伍。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娄底市内获得办学许可的培训主体在办学许可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相关规定向培训主体培训资质审批机关(以下简称“资质审批机关”)或培训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申请办班备案。
第六条 娄底市内获得办学许可的培训主体在娄底市内、非办学许可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相关规定向培训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申请办班备案。培训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核定培训主体的办学场地、实操设备、师资力量等情况,并在收到培训主体办班备案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七条 娄底市内培训主体在企业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照相关规定向资质审批机关或培训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申请办班备案。
第四章 培训监管
第八条 培训经办工作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开展,办班备案审核部门负责培训班期的全部经办和监管工作,对该班期负全部责任。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可在不突破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出台职业技能培训经办工作实施细则,加强培训过程、考核结果和补贴资金的监管,切实履行资金支出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九条 培训过程监督管理制度。
(一)培训经办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培训过程进行全程视频监控和不定期现场抽查。主要检查培训对象、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内容的真实性,核实实际培训情况与备案申报资料、网上平台信息的一致性,监管培训场地、培训考勤、教师资质、培训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每次检查,理论教学时须有90%以上学员到课率(未到课学员须有请假手续),90%以下按学员缺课人数核减相应的培训补贴,每次检查的核减数在该培训班结束时累计。培训机构未按开班申请资料中的教学时间安排进行教学,也未提前报告的,检查中每发现一次,核减该班培训补贴的10%,如连续检查3次未正常开班教学,取消该期班的培训补贴。
(二)根据培训过程的实际情况,每期培训班至少进行两次次现场检查,重点督查培训对象身份、培训时长及内容是否与报班资料一致等,并填写《职业技能培训班期现场检查表》(附件一),由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作为申领补贴的依据。
(三)建立培训学员对培训主体的评价机制。每期培训班结束,组织参培学员对培训效果进行分项评价,填写《职业技能培训效果评价表》(附件二),经学员本人签字确认,作为申请培训补贴资金的资料之一。每班还应随机对学员抽取10%进行电话抽查,就办班真实性和有效性问询,并做好记录。
(四)培训机构法人或负责人须在开班前向人社部门签订《承诺书》(附件3),发现有违规现象的立即取消本次培训班补贴。
第十条 考核评价管理制度。
(一)培训对象培训期满,必须按规定参加考核评价,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作为检验培训效果和申报培训补贴资金的主要依据。
(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对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及专项能力考核进行督导,并负责培训合格证考试的监督工作。
(三)严把培训质量考核评价关,加强对政策性补贴人员考核评价各环节的规范管理,强化考务组织实施,严格贯彻落实督导员负责制。
第五章 培训纪律
第十一条 培训主体的招生工作按照“招生自主、培训自愿”的原则开展。严禁任何单位和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个人影响力干扰培训主体招生工作;严禁培训主体违规支付招生费用;严禁培训主体以“返还补贴”、“缩减课时”等方式招揽学员。
第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或违反本办法开展培训工作的培训主体,列入黑名单,不再承担人社部门补贴培训工作;情节严重的,由资质审批机关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根据其办学性质通报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机关可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我市现行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职业技能培训班现场检查表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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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名称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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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地点 |
培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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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班期 |
培训职业(工种) |
培训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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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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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人数 |
应到 人,实到 人,请假 人,旷课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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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实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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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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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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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姓名 |
教师职业资格等级/专业技术职务 |
授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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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 |
实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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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反映课堂情况 |
学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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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人员意见 |
意见综述: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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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管理人员(班主任)签名: 培训机构负责人签名:
附件2
职业技能培训效果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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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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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人员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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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单位 |
培训班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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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时间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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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职业(工种) |
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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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档次 |
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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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授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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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教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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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后辅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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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引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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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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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职业技能培训承诺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充分发挥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促进稳岗稳企,稳定就业,服务我市经济发展,自党加强行业自律,树立培训机构良好形象,我们郑重承诺:
一、本培训机构保证所从事的每项职业技能培训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本培训机构保证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三、本培训机构保证培训课时不打折扣,培训真实、有效;
四、本培训机构保证不违规买卖生源,扰乱市场。
五、本培训机构保证该批学员绝不在其他政府部门申报培训补贴。
我们将严格遵守本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