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医险通〔2012〕6号
关于生育保险门诊服务项目在定点医院直接结算的通知
市直各参保单位、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医院:
为便利生育保险参保人员门诊就医,简化支付手续,规范管理,从2012年10月15日起,所有生育保险门诊服务项目费用由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与参保人员差额结算,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院通过“大医保”系统联网结算,我处不再受理个人报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诊服务项目的范围与标准
生育保险门诊服务项目为:产前检查、上环、取环、早孕终止妊娠、中孕引产等。产前门诊检查仍按原办法由产妇分娩所住医院做一次性代收代付,其它按诊断服务项目申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费用标准按娄劳社发〔2009〕16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申报及要求
参保人员申请生育保险门诊服务项目时,应先向我处申请,填写《生育保险服务项目申报审批表》,并提交有关资料,经我处审核人员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就医。
三、医疗费用结算
定点医院按诊断的服务项目费用标准与服务对象实行差额结算,同时按诊断服务项目录入医保计算机,经我处业务科室通过大医保系统审核后按实结算。医院按服务协议规定向我处申请结算费用时,提交门诊生育费用申报表、门诊生育费用结算明细表、《生育保险服务项目申报审批表》等资料。
各定点医院在实际工作中如遇计算机系统及生育保险业务方面问题,请及时与我处有关业务科室联系(电话:8262197)。
附:娄劳社发〔2009〕164号文件、《生育保险服务项目申报审批表》
二〇一二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