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政办明电〔2004〕98号
关于认真贯彻《湖南省城镇职工
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市属以上驻娄企事业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179号令),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全面执行《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5厅委《关于贯彻(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劳社政字〔2004〕1号)及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工作。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和城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市、县(市、区)两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增设内设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财政、人事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生育保险的有关工作。
四、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生育保险管理原则,全市生育保险缴费率定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7%,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并征缴。统一管理、单独建立财政专户,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运行、分别核算、分别预决算和统计,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
五、我市生育保险基金筹集、支付范围、项目、标准、管理和生育保险待遇结算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OO四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