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务和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2/11/17 1.1w 阅读 481 点赞

娄底市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务和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娄数政〔20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政务和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娄底市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

2022年1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娄底市政务和公共数据资源开放

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与促进政务和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加快数据要素有序流动,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更好激发数字经济活力,优化数字社会环境,营造良好数字生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和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和公共数据,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和公共数据资源,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提供教育、卫生健康、社会福利、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获取、产生、处理的数据。

本办法所称政务和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向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主体提供数据资源,供其开发利用的一种公共服务。

第三条全市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需求导向、分类分级、统一标准、安全可控、便捷高效的原则开放公共数据。鼓励使用政务和公共数据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咨询服务、产品开发等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政务和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政务和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工作。

市数字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市政务和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工作,支持推进相关产业发展。

市级政务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是本部门、本辖区政务和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本部门、本辖区政务和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工作。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负责建设、运行、管理、维护市信息资源统一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平台)。

第五条市数字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和娄底经开区建立健全政务和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工作的协调会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政务和公共数据资源开放中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本市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据业务职能,积极主动满足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主体的需求。与群众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产业增值潜力巨大、促进区域发展战略意义重大的高价值数据,应当优先开放。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安全,不得未经相关权利人同意提供个人数据。因数据开发利用需要,在合法收集个人数据后应当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并确保无法识别到特定个人;但是,依法需要信息溯源的除外。

第七条向社会开放的政务和公共数据,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分类:

(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公共数据,列入非开放类;

(二)对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时效性较强或者需要持续获取的公共数据,列入有条件开放类;

(三)其他公共数据列入无条件开放类。

非开放类公共数据依法进行脱密、脱敏处理或者相关权利人同意开放的,可以列入无条件开放类或者有条件开放类。

第八条无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主体无需申请即可访问、获取、使用该类公共数据资源。

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主体需通过开放平台提交开放申请,提供和开放数据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数据提供机构)应与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主体签订政务和公共数据资源使用协议,协议中应明确使用用途、使用时限和安全保障措施等条款。数据提供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开放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如同意开放则提交本级数字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开放平台提供数据资源,如不同意提供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

第九条政务和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目录管理。数据提供机构负责编制本机构的开放目录,明确数据资源的分类、格式、更新频率、开放类型、开放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并经市数字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认,确保开放目录符合相关政策和标准。

第十条数据提供机构通过开放平台发布、更新开放目录及相应的公共数据资源,受理有条件开放的政务和公共数据资源申请。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主体通过开放平台查询和预览数据资源,对有条件开放的数据资源发起申请,并通过下载、接口调用等方式获取,反馈使用需求和评价,发布和宣传使用成果。

第十一条数据提供机构对所采集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数字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数据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同采集单位提供的数据不一致的,可以要求采集单位限期核实、更正。采集单位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核实、更正。

数据提供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对政务和公共数据资源进行整理、清洗、脱敏、格式转换等处理,并根据开放目录明确的更新频率及时更新相应的公共数据资源。

第十二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申报新建和升级改造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时,应当向本级数字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分别提交项目的政务和公共数据目录、网络安全前置审查,未按要求提交的,主管部门不予通过联合前置评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更新政务和公共数据目录并向开放平台汇聚相关数据,未按要求完成的,不得通过验收。

第十三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应根据数据提供机构和社会需求,优化开放平台功能,扩展服务形式,确保开放平台具备必要的服务能力。

第十四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应对开放资源的汇聚、存储、发布等环节建立审查机制,对平台访问及平台服务接口调用情况进行记录并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主体认为开放资源存在错误、遗漏或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形,可以通过开放平台提出异议,数据提供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六条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主体开发利用政务和公共数据资源,应当遵循合法、正当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主体在获取有条件开放的政务和公共数据资源后,应当按照使用协议进行开发利用,并向资源提供单位反馈利用情况。

对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主体已开发并形成具有显著社会价值和示范作用的成果,开放平台可进行展示。

开发利用政务和公共数据资源形成论文、报告、产品、应用服务等成果的,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主体应当在成果中注明公共数据资源来源。

第十七条根据法律法规和信息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应加强开放平台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八条数据提供机构负责制定本机构数据资源开放安全管理制度,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数据资源开放前的保密审查和安全风险评估。数据提供机构应对有条件开放的数据资源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核实资源利用主体的履约情况。

第十九条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主体应遵守开放平台使用要求和使用协议规定,在利用开放资源的过程中,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主体未遵守平台使用要求或使用协议的,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与数据提供机构核实确认后,停止对其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市县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开放评价机制,编制政务和公共数据资源开放评价指标,对数据提供机构开放情况进行评估,督促检查数据资源开放的工作落实情况。

数字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中,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组织、个人进行约谈,并要求有关组织、个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十一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数字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督促改正;经督促仍不改正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务和公共数据目录的;

(二)未按照政务和公共数据目录向开放平台汇聚数据的;

(三)未按照规定更新政务和公共数据的;

(四)未及时核查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认为存在异议的数据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主体在利用政务和公共数据资源过程中,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利用数据资源获取非法收益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