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娄底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根据2025年9月24日娄政发〔2025〕7号修改并重新公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娄底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9日
娄底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公平竞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建设或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市及县市区属单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央及省属驻娄单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交易规范
第四条市及县市区属单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平台进行,因特殊情况需到其他交易平台交易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市及县市区属单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对投标人实行投标资格后审。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通过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文件(涉密项目除外),招标文件应当考虑投标人的信用等级状况。投标人通过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获取招标文件。
第七条市及县市区属单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均由评标专家组成,不得指派业主评委。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等活动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评标专家统一由招标人在开标前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管理系统“专家抽取模块”录入专家抽取需求(包括专家数量、专业类别等),招标人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线上审核确认后,系统自动进行专家抽取,抽取名单由系统自动推送评标区门禁系统和候评室语音播报系统。评标专家必须遵守回避制度,无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回避。
第八条 评标专家收到的评标通知信息不得显示具体评标室和个人通讯联络信息,评标专家收到信息后不得对外泄露。评标专家从专用通道核验身份、签到、寄存通讯工具后进入专家候评室,在专家候评室不得讨论交流与项目有关的内容。评标专家集合时间到达后,候评室电子屏文字和语音自动提示,各专家凭身份证原件,经评标区门禁电子识别进入相应评标室。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活动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全封闭进行。在评标过程中,除评标专家外,其他人不得进入评标室。评标结束后复核、评标前需送达纸质资料或电子交易系统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形需要处理的,相关人员可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入评标室。
第十条 代理服务费及交易服务费用支付完成并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不得违背招标文件或中标人投标文件规定内容。招标人不得与中标单位再次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三章代理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发改部门会同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招标代理机构。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项目招标的,由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委托其组织招标。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建立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信用名单及信用评价管理制度,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办法。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实登记。
第十四条 鼓励招标人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在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记录有严重不良行为,在公示期或记录期内的,依法限制其承担市及县市区属单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强化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监管机制。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发改部门进行综合监督,由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行业执法监督,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和监督,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交易现场进行见证和管理维护,由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立案侦查。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拆分规避招标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除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招标审批核准外,其他部门不得以会议纪要、备忘录、复函等任何方式确定招标方式。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行贿、骗取中标、泄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招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场内管理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调查发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24日发布的《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监督办法》(娄政发〔201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