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明确税务机构改革涉及的市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修订前适用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精神,为确保全市国地税合并后新成立税务机关的主体合法性和执法合法性,现就税务机构改革涉及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在修订前的适用问题明确如下:
一、现行市人民政府(含市政府办)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的,尚未修订前,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二、废止《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2〕14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娄政办函〔2016〕60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税地税部门合作强化税收征管的通知》(娄政函〔2016〕82号)等三个规范性文件。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7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娄底军分区战备建设处。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中央、省属驻娄各单位。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