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CR—2016—00021
娄政发〔2016〕19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娄底市帮扶工业企业十五条》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娄底市帮扶工业企业十五条》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9日
娄底市帮扶工业企业十五条
为深化“工业强市”战略,实施工业提振三年行动计划,推动娄底工业赶超发展,在全面落实中央、省惠企政策同时,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对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园区内企业给予如下优惠政策: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财政设立50亿元的工业产业基金。在整合现有涉工专项资金的基础上,每年安排1亿元工业转型发展引导资金,对产业发展、企业融资、创新创优等进行奖励和补助。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娄底市中小企业“助保贷”融资平台,由市财政设立1亿元专项引导资金,根据平台业务开展情况分期注入。加大市创投集团、市兴娄融资担保公司对工业企业的扶持和融资支持力度。鼓励各工业园区投融资公司对新引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土地、在建厂房和基础设施抵押等方式进行债券投资,时限最长三年,期满退出或转为股权投资;对创业期的小微企业可以以直接投资方式参股。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企业当年内新增流动资金银行贷款的,由受益财政按照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的0.5%-1%给予财政贴息,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40万元。对年度中小工业企业贷款增速在15%以上的市本级金融机构,按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定和扩大工业企业贷款存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展期、续贷手续,如发生非正常抽贷、缩贷、断贷的,对相关金融机构采取取消或减少财政性资金存款额度等措施。支持工业企业股改,鼓励企业上市融资、股权融资,在省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受益财政给予等额奖励。
三、推动全产业链发展。鼓励龙头企业设立配套园区,对企业自办、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聚集5户以上独立法人企业的专业化先进制造业园区,由受益财政按园区内企业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增量的30%,对龙头企业给予奖励,支持园区建设和发展。对年销售收入超5亿元的龙头企业,每增加1户与其发生开票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市内配套企业,由受益财政奖励龙头企业10万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推动园区专业化发展。鼓励和引导新上工业项目就近按园区产业功能定位进入专业园区。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只以首层面积为计费依据。园区内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以上一年度为基数,超收部分全额奖励园区,用于支持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各类发展性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园区内项目建设。市推进创新创业园区“623”工程80%的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专业园区项目。
五、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对新落户的国家、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领军企业,市工业产业基金可按项目注册资本金的5-10%投资参股;其终端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市内工业企业采购其产品且年采购额50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采购额的2%予以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获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及奖励的项目,由受益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六、鼓励企业创新创优。工业企业获得省以上科技奖励,由受益财政给予等额资金的奖励。对企业自主研发的发明专利由受益财政每项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由受益财政每户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湖南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的工业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工业企业,由受益财政每件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由受益财政按相关政策分别予以奖励。
七、鼓励发展总部经济。新引进的市外控股企业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30%以上的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实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经认定的本地企业成长为总部企业的,由受益财政按企业从外引进部分的新增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八、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对重组成功且实现正常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经经信、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审核,按被兼并企业的资产总额,由受益财政给予一定奖励:被兼并企业的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被兼并企业的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每增加1亿元,奖励10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企业兼并重组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的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补贴企业用于技术改造。整合重组企业的建设项目,如建设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防治污染及生态环保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的,继续享有原企业和被整合企业原有的优惠政策,并可合并被并购企业的用水、用电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控制指标;所涉基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国土资源、环境影响评估、安全风险评估、节能评估、施工许可等相关批准文书,按更名方式直接办理。
九、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度纳税额(含教育费附加,不包括税务部门查补的税款和预缴税收。下同)首次过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年上缴税金在500万元以下且税收实现增长的企业,年终在全市按上缴税收数额进行排名,并由受益财政予以奖励:1-5名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6-10名一次性奖励8万元; 11-20名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年度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下、亩均税收达到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由受益财政按其缴纳土地使用税的50%、70%和90%分别给予奖励。以上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功人员(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奖励数额不低于奖金的40%)。对当年首次进入规模工业统计笼子的工业企业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3万元。
十、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建立本地合格产品推广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目录。组织本地“名、优、特、新”产品专场推介会。财政性资金和国有企业资金支出项目,同等条件下鼓励采购本地产品。
十一、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建立费率浮动激励机制,企业工伤保险费率按照一至八类行业风险类别确定相应标准,实现总体费率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由0.7%降至0.6%;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纳部分由1.3%降至1.0%,对不裁员或少裁员且不欠缴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合理确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支持和帮助企业、园区、创业基地开展养老保险费费率过渡试点,根据用工规模,单位缴费部分分别按12%或14%的费率缴纳养老保险费,今后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逐步过渡到规定的统一缴费费率。
十二、落实企业减负政策。亏损企业按地税部门相关规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不符合减免条件,但企业发展前景较好、经营确有困难的,经企业申报,财政、经信部门审核认定,由受益财政给予困难补贴。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对与工业项目行政审批相关的规划测绘、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性收费,鼓励执收单位按最低收费标准再减半收取。建立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互认机制,具有同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全市通用。在工业企业融资续贷时,企业抵押资产价值无重大变化的,相关机构和部门不得要求企业重复评估。推进50户诚信用电工业企业与国网娄底供电分公司签订合同,实行先用电后缴费。
十三、加大企业帮扶力度。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对平台的建设和服务项目给予补助。设立“工业企业110”服务热线,受理企业咨询投诉。深入开展市级领导及市直单位点对点帮扶骨干工业企业工作,进一步强化市领导点对点帮扶、部门对口帮扶、院校智力帮扶、服务平台常态帮扶机制。搭建娄底市制造业产业资源协作交易平台,降低企业投入成本,推动企业互动共生发展。
十四、激励人才引进培养。企业引进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的,每引进1人由受益财政奖励企业20万元;企业引进省市级产业领军人才的,每引进1人由受益财政奖励企业10万元;企业引进科技研发团队(5人以上的研发团队)的由受益财政奖励企业30万元。对企业新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工作站和研究生工作站的,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启动资金补助。各中小学校要积极安排来娄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就学;开办国际幼儿园和中小学国际班,方便国外专家来娄的子女就学。各医院要为来娄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医疗开辟绿色通道。开展实用型专业人才定向培训,2017年和2018年在娄底职业技术学院的全日制专科中选择2个实用型专业,培养娄底籍学生100人,学费由市财政负担。
十五、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连续五年内无安全责任事故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奖励。优化企业(项目)周边环境,实行企业(项目)周边环境治理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派出所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严厉整治企业周边和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强买强卖、强揽工程、索拿卡要、阻工堵路等扰乱秩序的行为。相关部门每半年对本规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企业同时获得两项以上奖励、补助的,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已享受我市同类型奖励补助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规定实施期间,我市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如国家和省有更大优惠政策的,按其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制定。
抄送:市委各部门,娄底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
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中央、省属驻娄各单位。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