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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

2015/12/17 8.2k 阅读 169 点赞

LDCR—2015—00031

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

(2015年12月18日娄政通〔2015〕9号公布,根据2024年12月30日娄政发〔2024〕7号废止)


为严厉打击传销活动,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传销活动:

  (一)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人员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四)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上述传销信息的。

二、对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参加传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传销活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四、对在传销活动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五、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电话:12315

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8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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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