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娄底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各燃气企业:
为坚决打击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执法案例的示范警示作用,推动形成燃气行业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根据省、市《关于强化“三查一曝光”措施切实做好岁末年关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梳理了8起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请各单位和个人以案为鉴,严格执行燃气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坚决防范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附件:娄底市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19日
附件:
娄底市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1:娄星区湖南省德星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破坏燃气管道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9月6日15时30分许,早元街北侧娄尚楼地段地下电缆管道铺设项目发生一起燃气管道破坏事件,湖南省德星建设有限公司在项目建设开挖的过程中,将娄底华润燃气公司铺设的地下燃气中压管挖破,造成了燃气泄漏和燃气设施损毁。经调查,湖南省德星建设有限公司在该项目施工前未查明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未制定相应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施工过程中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
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限期改正,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罚陆万伍仟元。
案例2:冷水江市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瓶装液化气经营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唐某在未取得燃气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多次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
2022年5月12日,唐某在娄底市冷水江市涟溪桥居委会红双喜民宅内非法储存12瓶液化石油气;2022年7月26日,唐某驾驶面包车(装载24个YSP-15钢瓶,1个YSP-5钢瓶,均为未封口实瓶)从涟源运输液化石油气到冷水江市涟溪桥附近进行非法经营;2022年8月16日上午,唐某用摩托车装载2瓶液化石油气在冷水江市金竹东路进行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被查获后移交冷水江市派出所处理。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处理结果
唐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前提下,多次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对其非法行为以危险作业罪依法判处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3:双峰县赵某跨区域违规经营燃气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1日,双峰县燃气管理部门接到“有人跨区域擅自在花门镇经营瓶装燃气”的电话举报,经查实,当事人赵某为邵东市新明燃气有限公司员工,驾驶小型车违规装载37瓶液化气,从邵东市新明燃气配送店运输至双峰花门镇进行销售。当事人赵某未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跨区域违规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二、法律依据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
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赵某立即停止跨区域经营燃气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叁万元。
案例4:涟源市涟源中燃稳安燃气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违法充装非自有气瓶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5日,涟源市住建局检查发现涟源中燃稳安燃气有限公司经营网点杨市镇第一直营店存在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瓶装燃气行为。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理结果
对违法行为人涟源中燃稳安燃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壹万元。
案例5:娄星区武汉人家餐饮店违规用气及供气企业入户安检不到位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7日,接群众举报,娄星区大科街道武汉人家餐饮店铺存在液化气跟煤球火两种火源同时使用的隐患。经市燃气管理部门现场核实,武汉人家餐饮店存在同一房间使用两种火源的安全隐患属实,同时还存在使用橡胶连接软管和可调节式减压阀等燃气安全隐患,其用气场所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该店燃气供气企业娄底市城西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未定期对用户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三、处理结果
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供气企业和用气单位立即整改,消除隐患,对用气单位武汉人家餐饮店违规用气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叁佰元,对供气企业娄底市城西液化气销售有限公司入户安检不到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壹万元。
案例6:娄星区杜某擅自改动燃气设施行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3日,娄底市燃气管理部门接到娄底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举报,反映人济星城小区B座1-1403户户外燃气立管被擅自拆移并改装。经核实,该户燃气立管水平引入管被无燃气安装资质人员杜某擅自拆除,并加装了延伸室内的不锈钢管。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三、处理结果
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杜某给予行政处罚壹仟元。
案例7:娄星区彭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瓶装燃气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9日,娄底市燃气管理部门会同娄星区住建局巡查时查获彭某使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的面包车,擅自从湘潭市神奇液化气站充装瓶装液化石油气入娄进行销售,将装载大量液化石油气罐的面包车停放在娄星区月塘街鸿星新天地西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执法人员现场扣押液化石油气气瓶38个。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
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彭某给予行政处罚壹万壹仟元。
案例8:新化县晏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瓶装燃气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1日晚,新化县燃气管理部门联合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查获当事人晏某违规使用厢式货车装载液化气气瓶122只,气瓶来源不明,储存场所不具备安全条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
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彭某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给予彭某行政处罚壹万壹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