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娄底市医疗保障局、娄底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办法》(娄医保发〔2021〕14号),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9年12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79号),文件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持续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系。坚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成本为基础、以科学方法为依托,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与财政补助衔接,强化上下联动和共建共治,加强部门协同,充分发挥医疗机构的专业优势,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稳妥有序试点探索医疗服务价格优化。通过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支持医疗技术进步,支持体现技术劳务价值,支持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有价值、更高效率的医疗服务,促进医疗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医疗机构主动规范服务行为、促进医疗行业高质量发展。”
2020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文件要求“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准入制度,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建立价格科学确定、动态调整机制,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
2021年4月,省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1〕18号),文件要求“各市州医疗保障局根据全省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总体安排,负责实施辖区内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动态调整工作。”
二、政策依据
1、《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79号)
2、《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
3、《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1〕18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主要内容、配套措施和组织实施等五个部分,其中:
(一)明确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要求。通过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积极稳妥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优化公立医疗机构收入结构,提升医疗技术服务价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促进医疗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医疗机构主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引导医疗卫生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二)明确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二是坚持医疗、医药、医保“三医联动”的原则,即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和医保支付、政府财政保障制度、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医疗机构内部分配制度和运行机制、医务人员薪酬制度、医疗服务综合监管机制改革同步推进。三是坚持“合理补偿成本,平衡经济发展水平,兼顾居民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则。四是坚持省、市、县、乡和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之间合理价格比差的原则。
(三)明确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主要内容。分别对价格调整权限、启动条件、约束条件、调价评估、测算调价空间、选择调价项目、制定调价方案以及开展模拟测算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价格调整机制。
(四)明确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配套措施。分别对调价规则和程序、跟踪监测和绩效评估、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提升公立医疗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等方面做出了进一步要求,其中价格调整的程序一般应包括成本调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听取意见、集体审议、价格听证等环节,部门间应加强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公立医疗机构要主动适应改革,完善自我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改革完善内部分配机制,实现良性平稳运行。
(五)明确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部门分工。对组织领导和舆论引导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部分分工及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