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60号)和《湖南省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5年)》(湘政办发〔2022〕49号)文件精神,提升我市特殊教育发展水平,推动全市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特殊教育规律,以适宜融合为目标,按照拓展学段服务、推进融合教育、提升支撑能力的基本思路,加快健全特殊教育体系,不断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全面提高特殊教育质量,促进残疾儿童青少年实现最大限度的发展,切实增强残疾儿童青少年家庭福祉,努力使残疾儿童青少年成长为国家有用之才。
(二)目标任务
到2025年,全市高质量的特殊教育体系初步建立。普及程度巩固提高,融合教育稳步推进,特殊教育保障机制更加完善,多方协调联动的特殊教育推进机制有效运行,教育质量全面提升。
1.普及程度进一步巩固。全市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7%以上,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青少年入学机会明显增加。
2.教育质量全面提升。课程教材体系进一步完善,教育模式更加多样,课程教学改革不断深化,特殊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基本建立。融合教育全面推进,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医疗康复、信息技术与特殊教育进一步深度融合。
3.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继续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实行义务教育至高中阶段教育的12年免费教育;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优先获得资助;逐步提高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水平。专业支持体系进一步健全,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培养培训机制更加完善,待遇保障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主要措施
(一)加快健全特殊教育体系
1.持续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充分发挥市、县特殊教育学校的骨干作用,因地制宜在普通中小学校、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教班,有效扩大特殊教育学位供给。特殊教育学位不足的县市区要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增加资源供给,确保学位满足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需要。以县级为单位,健全残疾儿童入学联动工作机制,开展残疾儿童受教育情况定期核查工作。切实发挥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作用,依据有关标准对残疾儿童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能力进行全面规范评估,科学安置每一名残疾儿童。各县市区要健全就近就便安置制度,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压实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接收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责任,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应随尽随、就近就便优先入学。完善送教上门服务标准,规范送教上门形式和内容,加强服务过程管理,提高送教上门工作质量。推动各县市区科学认定服务对象,能够入校就读的残疾儿童不纳入送教上门范围,逐步降低送教上门残疾学生占比,到2025年控制在10%以内。保障儿童福利机构、康复机构内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
2.大力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积极发展学前特殊教育,尽早为残疾儿童提供适宜的保育、教育、康复、干预服务。鼓励、支持普通幼儿园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就近随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均要设置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置专门招收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幼儿园(班),推动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增设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依托特殊教育学校和市、县市区职业教育资源,着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特殊教育,支持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接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或设立特教班。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增设职教部(班),支持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好职教部和听障高中部。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从幼儿园到高中全学段衔接的十五年一贯制特殊教育学校。支持残疾人参加普通高校、开放大学、成人高校等开展的继续教育,畅通和完善残疾人终身学习通道。
(二)全面推进融合教育
1.加强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融合。支持各县市区通过建设普特融合学校、在普通中小学开展随班就读或设立特教班(部)等方式推进普特融合工作。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结对帮扶共建、集团化融合办学,创设残疾儿童和普通儿童融合教育环境,探索适应残疾儿童和普通儿童共同成长的融合教育模式。积极探索科学适宜的孤独症儿童培养方式,逐步建立有需求的残疾学生助教陪读制度。加大力度推广使用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依托市特教专家委员会、市聋人协会、盲人协会等相关单位和各特教学校,开展手语和盲文宣传、应用、培训等,为手语和盲文推广提供资源。
2.推动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融合。办好特殊教育学校职教部(班)和职业学校特教部(班)。以就业为导向,调整和优化专业设置,开设既适合残疾学生学习又符合市场需求的专业,拓宽残疾学生就业机会,在市特殊教育学校开展针对智力残疾、多重残疾和孤独症等残疾学生专业;在有条件的中职学校开展针对听障和肢体残疾学生新设专业试点。根据残疾学生的残疾类别、残疾程度,落实残疾学生个别化职业教育计划,做细做精现有专业,促进残疾学生身心康复与职业技能同步提升,让残疾学生有一技之长,为将来就业创业奠定基础。支持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面向残疾学生开放,鼓励校企共建面向残疾学生开放的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积极开展残疾学生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支持各种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加强残疾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开展残疾学生现代学徒制订单班培养的试点工作,广拓就业渠道,切实做好残疾学生教育与就业衔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接收残疾学生就业的爱心企业和事业单位给予税收优惠和适当补贴等。
3.促进医疗康复、信息技术与特殊教育融合。加强部门协同,推进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康复机构与学校合作,提高残疾儿童少年评估鉴定、入学安置、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施辅助器具进校园工程,优先为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科学提供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加强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推进特殊教育智慧校园、智慧课堂建设。推动残疾儿童青少年相关数据互通共享。应用好国家特殊教育数字化课程教学资源,依托市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建设好本土化课程资源,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发挥信息技术优势,推进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定点校之间的资源共享,开展特殊教育网络联校、云上课堂、网络教研、远程指导等方面的探索实践。
(三)全面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1.深化特殊教育教学改革。全面落实盲、聋和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课程标准。加强学前、普通高中及职业教育课程资源建设。推进差异化、个别化教学,提高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做好随班就读“定校、定点、定人”工作,提高随班就读质量。积极组织开展特殊教育教师教学基本功展示交流活动和优秀教育教学案例遴选等活动。深化教育评价改革,完善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特殊教育教学管理,规范特殊教育学校日常管理,探索普通学校特教班管理新模式,推进残疾学生信息上报、教育评估、转衔安置和个别化支持等工作规范及时、科学专业。
2.加强特殊教育教科研工作。县级以上教研机构应配足配齐特殊教育教研员。发挥好市、县两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作用,创新工作方式,定期组织活动,积极主动做好特殊教育研究、指导、服务、培训、资源开发、质量管理等工作。鼓励高等学校、教科研机构、医疗康复部门以多种形式为特殊教育提供专业服务。
3.加强家校社协同育人。学校要主动密切家校沟通,特殊教育教师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进学校、家庭、社区形成有效育人合力。应与家长建立定期的、密切的、深入的联系,积极向家长关心了解学生的生活、学习、心理及健康状况。应主动向家长宣传并做好政策解读,引导家长树立科学育儿观念,遵循特殊儿童成长规律和特殊教育发展规律,开展有效的、有针对性的家庭特殊教育指导。特殊儿童所在社区要主动发挥平台与资源优势,积极为特殊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条件,更好地发挥家校社协同育人的合力。
(四)夯实完善特殊教育保障
1.改善办学条件。逐步实现市、县、校三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全覆盖。办好市、县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鼓励依托设在乡镇(街道)的小学和初中因地制宜建设校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鼓励各县市区办好一所达到标准的特殊教育学校,已建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按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加大财政投入,积极开展特殊教育学校达标建设,到2025年,县级以上特校全部达标,各县市区可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和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招收残疾学生5人以上的普通学校要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并按要求配备专(兼)职资源教师和必要的个别化教育设备。加强学校无障碍设施设备建设配备,为残疾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提供无障碍支持服务。
2.完善投入机制。落实并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特教班、送教上门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到2025年将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提高至每生每年7000元以上,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补助水平。学前、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生教育经费按不低于当地同层次普通学生生均拨款的3倍标准,由举办者或同级财政保障。各级财政可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经费,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落实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全覆盖。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行免学杂费、免教科书费、免住宿费,补助生活费、补助学习用品费、补助交通费、补助干预训练费的“三免四补”政策。改善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 15%特殊教育教师津贴。按当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准线的50%核增绩效工资总量,用于发放特殊教育教师岗位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提高标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对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任务的普通学校(幼儿园)要适当核增绩效工资总量。普通学校(幼儿园)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对直接承担残疾学生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师考核认定机制,按规定合理确定待遇标准。为提供送教上门服务的教师、医生、康复师等相关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交通补助。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捐资助学。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学校,强化民办特殊教育规范管理,确保特殊教育公益属性。
3.加强队伍建设。在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中,倾斜支持特殊教育公费师范生培养。组织开展特殊教育学校、有特教班(部)和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普通学校的校长、教师全员分级分类培训。将融合教育纳入普通学校教师特别是新入职教师继续教育必修内容。关心特殊教育教师心理健康,建立关怀长效机制,为开展心理调适活动提供经费支持和条件保障。教师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任务的普通学校,在教师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评先和绩效奖励等工作中,对直接承担残疾学生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将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机构中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特殊教育教师,纳入特殊教育教师培训、职称评聘、表彰奖励范围,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津贴补贴等。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高、中级岗位职数在同类学校标准基础上上浮10%。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特殊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立场,将办好特殊教育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特教特办、重点扶持,统筹安排资金,有效配置资源,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多方协调联动的特殊教育推进机制,明确教育、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市、县统筹,落实县级主体责任,加大对特殊教育薄弱地区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学校与科研、医疗、康复等机构协同的专业支撑工作机制,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特殊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督导评估。将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情况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以及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督促指导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将特殊教育纳入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范围,开展常态化督导。加强对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指导与督查,建立激励与问责机制,确保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有效实施。
附件: 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