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教通〔2020〕28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派驻纪检监察组,市直各中小学校:
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教发[2020]1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2020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现就有关纪律明确如下:
一、坚持统筹管理
全市各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须在娄底市教育局的统筹和指导下按规定进行。在娄底市教育局正式发布今年秋季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政策之前,全市任何中小学校不得提前组织开展任何形式的招生宣传、招生报名、招生预录等工作,已开展招生相关工作的学校必须立即停止。
二、规范招生行为
1.严禁任何学校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
2.严禁任何学校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3.严禁任何学校领导、班主任或教师违反学生或家长意愿擅自修改变更学生志愿信息。
4.严禁任何学校自行组织招生考试或通过变相考试选拔生源。
5.严禁任何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6.严禁任何学校以衔接班、校园开放日、夏冬令营、外出综合实践等形式选拔生源。
7.严禁任何学校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信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
8.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设立重点班、特长班、实验班等名义招揽生源。
9.严禁任何学校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三、规范学籍管理
1.各中小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逐步完善。
2.严禁任何学校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招收的学生建立学籍,不得为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异动。
四、严肃执纪问责
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校长为招生入学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为招生入学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于因违规招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依照管理权限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或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教育行政部门履职不力、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和司法部门。
娄底市教育局 娄底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
202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