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1)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2)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期限内的。
(4)已有处理意见且正在复查期限内的,或者已有复查意见且正在复核期限内的。
(5)已有复核意见的。
(6)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另外,不受理匿名以及事实不清、责任主体不明的信访事项。
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1)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2)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期限内的。
(4)已有处理意见且正在复查期限内的,或者已有复查意见且正在复核期限内的。
(5)已有复核意见的。
(6)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另外,不受理匿名以及事实不清、责任主体不明的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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