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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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关于加强和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2025-02-15
HNPR-2024-11022
湘人社规〔2024〕24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加强和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
审查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以下简称“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依据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审查确认各类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并依法制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书(以下简称“仲裁调解书”)的行为。
调解协议审查确认后制作的仲裁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二、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应坚持自愿、合法、简便、快捷的原则。
三、仲裁委员会应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33号)相关规定进行仲裁审查确认工作。
四、各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
当事人申请仲裁审查确认的,由主持调解的调解组织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仲裁委员会在立案前委派调解组织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审查确认的,由委派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仲裁委员会接受当事人的仲裁审查确认申请,应要求各方当事人共同提交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书、各自的调解协议书原件以及身份证明、资格证明等其他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提供各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六、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的仲裁审查确认申请后,应当及时对其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的;
(二)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
(三)超出规定的仲裁审查申请期间的;
(四)确认劳动关系的;
(五)调解协议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
七、仲裁委员会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时,应当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审查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向当事人告知仲裁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并应制作仲裁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仲裁委员会具备办理线上仲裁审查确认申请条件的,可通过线上方式受理和办理仲裁审查确认申请。
八、仲裁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制作的仲裁调解书内容,应当与调解协议原件内容相一致。
九、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制作调解书: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
(四)违反自愿原则的;
(五)内容不明确的;
(六)其他不能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仲裁委员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十、一方当事人经仲裁委员会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者未经仲裁员同意中途离开的,按撤回仲裁审查确认申请处理。
十一、当事人撤回仲裁审查申请或者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应当终止仲裁审查。
十二、仲裁委员会办理当事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十三、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33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做好仲裁审查确认案卷的归档工作。
十四、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书
与 因 争议,经 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现申请仲裁审查确认。
申请人郑重承诺,各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已签字并生效,且不存在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致
_____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仲裁审查确认须知
一、申请仲裁审查确认的范围
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等各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以下简称调解组织)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各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审查确认。
二、各方当事人在递交仲裁审查确认申请前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申请人应为当事人一方,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调解权限的委托代理人。
2.各方当事人应共同提交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且该申请均为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申请仲裁审查确认的调解协议内容应属于劳动争议或人事争议的受理范围。
4.仲裁委员会应具有管辖权。
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应齐备并符合要求。
三、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1.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书。
2.调解协议原件一份。
3.其它材料:(1)劳动者提交:①本人身份证明一份;②如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的,需提交劳动者本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一份及《授权委托书》一份;③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④其他与调解协议有关的证明材料。(2)用人单位提交:①《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一份;②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一份;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一份;④授权委托书一份;⑤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⑥其他与调解协议有关的证明材料。
四、温馨提示
1.收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审查确认受理通知书后,请当事人按时到场,一方当事人经仲裁委员会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未经仲裁员同意中途离开的,按撤回仲裁审查确认申请处理。
2.仲裁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3
仲裁审查确认受理通知书
×劳人仲调案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
你(你单位)于______年___月___日递交的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书,经审核,符合本委的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予以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委定于__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在___庭,审查确认你(你单位)与 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编号为 )。请准时到场,如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二、仲裁员由 担任,电话 。
三、申请人如需委托代理人的,须填写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还须填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并及时提交本委。
年 月 日
(仲裁委员会印)
附件4
仲裁审查确认不予受理通知书
×劳人调不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
你(你单位)递交的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书已收悉,经我委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仲裁委员会印)
附件5
仲裁审查不予确认通知书
×劳人仲调案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
你(单位)与______年___月___日向本委递交的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书,经本委审查后,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委决定不予仲裁审查确认。
年 月 日
(仲裁委员会印)
附件6
×劳人仲调案字〔 〕第 号
申 请 人:……(写明姓名或名称、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
(第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地址、性别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纠纷在仲裁立案前经某某调解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意见。
各方当事人于××××年××月××日依法向本委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本委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现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33号)等规定确认如下:
……(写明协议的内容)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一经各方当事人或特别代理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 裁 员:×××
××××年××月××日
(仲裁委员会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记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