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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公示公告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J53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2025/08/17 1.8w 阅读 215 点赞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市届人大次会议第J53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

内容摘要2016年人社部出台文件要求,对自行扩大一次性补缴适用人群范围的做法,各地要立即停止执行,并进行整改。湖南省在2021年底对一次性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进行2年的权益调整整改。我市已按要求整改到位,至今没有出现因权益调整的信访案例,下一步将督促县市区人社部门共同维护该群体的基本权益。

段晓晖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权益调整的基本情况。2016年12月28日人社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对参保缴费政策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要求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自行扩大一次性补缴适用人群范围的做法,各地要立即停止执行。2020年人社部在督查中发现湖南等部分省份还存在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缴行为,要求立即整改。随后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整改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21〕51号),决定对各地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进行整改,对2017年1月1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2021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进行两年权益调整,一是原实际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年限+退休前可逐年正常缴费年限大于15年的,将一次性补缴记录权益最早的24个月的权益调整记录到2020年1月-2021年12月。因缴费基准值变化需要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个人不承担,由地方政府负责筹集资金补足。二是原实际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年限+退休前可逐年正常缴费年限小于等于15年的,且2021年12月31日前仍未缴2020、2021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按照前一款明确方式,于2021年12月31日调整权益记录。通知明确因缴费基准值变化需要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所需资金由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结余承担,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补足,整改在2021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

二、我市被征地农民权益调整情况:根据《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整改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21〕51号)要求,我市的整改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已全部整改到位,共整改25108人。我省至今没有出台对类似被征地农民权益调整的相关文件,我市已帮助被征地农民权益调整的约6000人办理了退休,没有发生过因为权益调整而上访的案例。

三、下一步的工作打算:我市人社部门将进一步关注权益调整的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督导各县市区人社部门继续关注该群体的基本利益,宣传相关政策,帮助到龄的被征地农民及时办理退休;对未到退休年龄的及时做好宣传,鼓励其按年度缴费,确保该群体到龄满足最低缴费年限,共同维护好已调整权益的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再次感谢您对被征地农民的关注与关心,欢迎继续提出宝贵建议。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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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公示公告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