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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娄人社发〔2016〕89号)(有效)

2016/11/14 5.4k 阅读 71 点赞

  娄人社发〔2016〕89号

  转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14日

  HNPR—2016—13015

  湘人社发〔2016〕74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随着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次修正)》(以下简称《条例2016版》)对产假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取消了晚育女方30天产假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女方30天产假,对所有依法生育子女的女方都增加了60天产假。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生育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经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生育津贴,支付生育津贴天数及标准仍按《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有关规定执行,即按98天发放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取消原有因晚育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增加产假的情形。

  二、我省《条例2016版》新增加的60天产假暂不纳入我省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女职工在此期间视同出勤,其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待国家《生育保险办法》出台后,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2016年1月1日以后合法生育的参保女职工,按上述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016年1月1日至11月14日,已按其他情形发放生育津贴的地区,不进行追溯处理,2016年11月15日起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地要加强宣传,向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做好解释工作,全面监测有关基础数据,及时掌握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政策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处)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