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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娄底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娄底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有效)

2013/10/11 1.2w 阅读 241 点赞

LDCR—2013—12007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娄底市财政局

娄人社发2013111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娄底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娄底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本级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社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98号)、湖南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的意见和关于确定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地区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56号)、《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1号令)、《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和办理程序》、《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湘劳社工字〔200860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娄底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娄底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联系方式

2.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审批表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109

娄底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举报管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基金监督管理的积极性,有效堵塞基金收支和管理的漏洞,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减少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1号令)、《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和办理程序》、《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湘劳社工字〔2008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各种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在收支、管理等环节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对举报事项进行查处。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遵循实事求是、预防为主、专案专办、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举报范围、方式

第五条 举报范围包括:

(一)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参保单位采取涂改、伪造、变造原始材料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方式,瞒报、少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少缴、逃缴社会保险费的;

2、参保单位协同个人、其它机构违规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或参保单位通过其它方式违规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参保个人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参保个人利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个人协同他人、单位或其它机构违规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5、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丧失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6、参保单位或个人伪造事实、材料和证据申请工伤认定,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

7、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行为的。

(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等社会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医药等费用列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2、向参保人员配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危害参保人员健康的;

3、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打包收费、多记多收医药费用;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不合理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

4、伪造门诊或住院病历、处方,将门诊病人挂名住院,或将非参保人员冒名就诊或住院,或与参保人员串通进行虚假治疗等,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5、未经参保人员同意擅自将超出规定范围所发生的医疗、工伤、生育费用转嫁给参保人员的;

6、将交通肇事、医疗事故、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不符合社会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列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7、采用串换药品、以药易物等手段,直接或者变相销售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医疗器械等,或将非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诊疗服务项目等列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

8、采用划卡后退付现金等手段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9、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套取、骗取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或为他人骗取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提供便利条件的;

10、将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非法承包、出租、转让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经营的;

11、擅自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或协议零售药店提供医保卡划卡业务的;

12、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行为的。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基金征收、支付、管理等环节有以下行为的:

1、未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政策规定,降低缴费比例、减免社会保险费,或与缴费单位串通,默许缴费单位以虚假资料逃缴、少缴社会保险费,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

2、未按政策规定审查和核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标准,或利用职权伪造、篡改社会保险档案,或与相关单位、个人串通,默许以虚假资料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

3、与定点服务机构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串通,以虚假治疗等手段非法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4、擅自为未取得定点服务资格的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提供社会保险资金结算服务的;

5、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6、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7、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第六条 举报人可采取来访、信函、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举报,举报事项应当事实清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地址、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

第三章 举报受理和奖励

第七条 对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受理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实名举报,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条  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对于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当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暂时停止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对经查实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举报奖励对象必须是署名真实、身份真实的举报人。对提供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的举报人不予奖励。对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的,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对同一案件联名举报的,视为一位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在案件结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填写《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审批表》(见附件3),按照有关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二条  举报人须凭有效身份证领取奖金。举报人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

1、查实的社会保险基金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按查实金额的5%予以奖励;

2、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200元,最多不超过5000元。

对举报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会保险基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对举报人再增发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承办对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对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直接承办,也可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其中重大的举报案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直接受理。经核查举报属实的,由案件发生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依照各自的职责和管辖权限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第十五条 对恶意举报、编造违规事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奖励资金不得从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举报登记制度和奖励基金审批、发放、领取等工作制度。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参与处理举报事项的其他机构应采取下列措施为举报人保密:

1、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及举报内容必须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举报奖励有关材料及凭证。

2、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核实情况时,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

4、宣传报道或奖励举报人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的身份。

第十九条  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定期将查实的举报案件情况,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披露。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娄底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

举报电话

电子邮箱

地址

邮编

娄底市人社局基金监督科

0738—8328230

hnldrsj@sina.com

娄星区乐坪东街684416

417000

娄星区人社局基金监督股

0738—8222130

3942213@qq.com

娄星区长青中街区政府2212

417000

冷水江市人社局基金监督股

0738—8990078

Lsjrsjyanyulan@163.com

冷水江市锑都南路9405

417500

涟源市人社局基金监督股

07384980530

Lyjjjdg@126.com

涟源市人民中路9524

417100

双峰县人社局基金监督股

0738—6838520

sfrsjjjdg@126.com

双峰县和森大道人社局8526

417700

新化县人社局基金监督股

0738—3208636

Pengkui374@163.com

新化县梅苑开发区人社局602

417600


附件2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审批表

举报人

举报主要内容

举报时间

举报人联系方式

举报受理单位

举报结案时间

处理意见

举报查实金额(元)

举报奖励金额(元)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意见:

(章)

财政部门意见:

(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章)

注:根据《娄底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奖励金额超过5000元的,需财政部门签署意见。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