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
政策政策法规

关于做好实有人口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有效)

2013/10/11 1.8w 阅读 247 点赞

LDCR201312006

  娄人社发〔201399

  关于做好实有人口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流动人口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娄底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实有人口专项组工作制度和成员单位职责》(娄实有人口〔2013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部门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流动人口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好流动人口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管理工作,是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工作的保障措施,是维护流动人口公平就业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落实《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提出的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具体要求,充分认识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流动人口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服务工作,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在娄就业的境外人员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涉及流动人口的劳务纠纷,查处侵害流动就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

  二、明确责任,统筹做好流动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管理各项工作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将流动人口就业纳入就业促进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和落实扶持流动人口就业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就业工作的统筹协调,积极协调公安、财政等部门,摸清当地流动人口的底数,掌握当地流动人口就业情况,为流动人口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社会保险、劳动权益保障等各项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

  三、落实政策,全面加强流动人口就业扶持力度

  (一)实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1.流动人口可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流动人口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和流动人口自主就业应进行就业登记,流动人口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可办理失业登记。流动人口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开展就业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所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按照《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规定执行。

  2.对来娄就业的港、澳地区及台湾地区及外籍人员,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给予办理就业许可证。

  (二)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215号)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落实以下政策:

  1.登记失业的流动人口,可在常住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企业录用登记失业的流动人口,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在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签订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对企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

  2.符合《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流动人口(以下简称就业困难流动人口),可在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并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3.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流动人口,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

  4.企业(单位)新增岗位招用就业困难流动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

  5.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登记失业的流动人口提供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成功实现就业的,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6.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的流动人口,可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落实就业见习补贴。

  四、强化服务,有效保障流动人口公平就业的合法权益

  (一)提供均等的就业创业公共服务

  1.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开设专门的服务窗口,为流动人口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及按规定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各项公共就业服务。

  2.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应当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流动人口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各项创业服务,帮助其成功创业并带动就业。

  3.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专项活动时,应将流动人口纳入服务范畴,为其提供均等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二)依法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1.加大用人单位招聘录用流动人口签订劳动合同及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检查力度,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实现对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动态管理。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签约意识,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推动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用工制度的规范化。

  2.落实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定期开展工资支付大检查,对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及早介入,及时处理,确保劳动者工资及时发放,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3.加强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与招聘录用的流动人口签订劳动合同,为流动人口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足额交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与常住人口享受同等社会保障待遇。

  五、加强管理,建立流动人口就业信息共享机制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基层劳动保障工作站,积极开展流动人口就业失业状况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劳动力资源台帐和失业流动人口动态管理台帐,准确掌握其就业失业状况。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管理,发现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无《居民身份证》的流动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告知同级公安机关。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有效推动当地流动人口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管理工作。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109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