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CR-2011-1201
娄人社发〔2011〕243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严肃人事工作纪律、加强工资管理的通知》(娄人社发〔2011〕12号)中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女性高级专家按55周岁办理退休,不再办理延长退休手续”。为妥善处理女性高级专家退休问题,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从我市的实际情况出发,现就我市市直事业单位女性高级专家延长退休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女性高级专家延长退休的条件
女性高级专家同时具备下列4个条件的,可以适当延长退休:
(一)不再担任行政职务且必须在所评聘高级职称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一线工作(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年满55周岁时,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她们集中精力从事专业技术一线工作);
(二)身体健康且必须能够承担正常工作任务(能够完成所在岗位标准工作量,且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得到所在单位和服务对象的认可与肯定);
(三)确因某项工作需要;
(四)所在单位同意。
二、办理延长退休的程序
(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在单位申报;
(三)主管部门审核;
(四)市人社部门审批。
原则上每年审批一次,一般只批准延长一年。如需继续延长时,可再次报批,但累计延长不得超过五年。
三、要求
相关职能部门将不定期开展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延长退休,返回到55周岁办理退休,同时,追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延长退休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延长退休的;
(三)经批准延长退休,在延长退休期间混岗、提前离岗(内退)的。
中共娄底市委组织部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娄底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娄底市监察局
娄 底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