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8〕25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0〕6 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10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娄底市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扩大补贴的范围。文件明确了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人员范围,由原来的通过初次鉴定并取得证书的五类人员扩大到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并取得证书的五类人员。(五类人员即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 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 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进一步明确补贴标准。参加准入类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的五类人员,补贴标准按《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105号)公布的收费标准等额补贴。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并取得证书的五类人员,可按缴费发票实际金额补贴,但补贴标准不高于《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105号)公布的相应工种收费标准。
(三)进一步简化手续。符合条件人员申请补贴,不需要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和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证书复印件,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
三、主要效果
文件实施后,各县市区人社局严格按照此标准对符合规定的人员进行补贴,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