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42号)等政策的有效落地,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监管,保障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了制定了本实施办法。
二、制定的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
(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42号);
(三)《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78号)。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职业技能培训主体
实施办法明确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主体为三类,即企业职工培训中心、职业院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其中中级及以下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属地原则到办学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申报。
(二)明确职业技能培训属地管理原则
培训主体在办学许可证上明确的办学地址或在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相关规定向资质审批机关或培训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申请办班备案并申报补贴,在办学地址之外开展技能培训的,只能到培训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申报。
(三)明确培训管理的制度。对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管理、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重点加强培训过程的监管,建立办班备案制度、培训过程监管制度、培训考核评价制度。
(四)明确培训纪律。严禁任何单位和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个人影响力干扰培训主体招生工作;严禁培训主体违规支付招生费用;严禁培训主体以“返还补贴”、“缩减课时”等方式招揽学员。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培训主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主要效果
文件实施后,各地加大职业培训力度,推动我市技能劳动者队伍发展壮大。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