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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运输和水利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娄人社发〔2017〕74号)政策解读

2017/08/15 1.5w 阅读 102 点赞

2017年,按照国家、省厅部署要求,在总结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验的基础上,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运输和水利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娄人社发〔201774号),(以下简称74号文件),针对交通运输和公路及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征缴方式不够灵活、劳动关系难确定导致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权益难以保障等问题,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措施,适应了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和工伤保障特点,为一线工程务工人员编织一张坚实有力的安全网

政策要点一:按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

工程建设领域劳务用工流动性强、劳动关系不稳定、各类施工人员参与工期长短不一等,要在工程建设领域按照传统的以企业为单位逐月申报参保、实现全员参加工伤保险存在很多客观困难,需要创新工伤保险参保办法。

74号文件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对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方式为其参保;对不能按单位参保、工程项目使用的务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按工程项目(标段)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建设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全覆盖。74号文件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交通运输、公路和水利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施工项目。

政策要点二:按工程造价一定比例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明确工伤保险费率及浮动标准。以交通运输和公路及水利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为:(一)工程项目总体发包的,按照工程总造价的4%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二)工程项目实行劳务发包的,按照合同劳务总额的4%缴纳工伤保险费。交通运输和水利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娄人社发﹝201667号文件执行。

——明确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用来源。74号文件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应将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总预算中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就是说,在该参保项目工伤保险期内使用的各类施工人员按“实名制”均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

 —明确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交通运输和公路及水利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竣工(交工)日期止。建设项目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工期需延长的,经同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其参保期限可适当顺延,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建设项目到期未竣工需继续参保的,应按照参保人数和本市建筑行业工伤保险缴费标准续缴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短期(一年内)停工的,应于工程停工之前到经办机构办理停保备案和人员异动手续,待重新开工后工伤保险期限顺延。

政策要点三:明确加强工伤参保管理

——明确工程项目先参保后开工。交通运输和公路及水利建设项目必须先参加工伤保险后才能开工。

——明确工程项目务工人员“实名制”参保。交通运输和公路及水利建设项目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已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交通运输和水利建设项目应在缴费后五个工作日到经办机构办理务工人员参保手续,实际参保时间以经办机构对建设项目提交的参保资料审核通过时间为准。参保有效期内,务工人员增加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先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后再上岗。建筑项目工伤人员必须实名制参保后才可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工伤待遇。未按规定办理参保的务工人员发生工伤后,其工伤务工人员的医疗费用及工伤保险待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明确工程项目实行工伤保险公示。为保障交通运输和公路及水利建设项目职工的知情权。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安排工伤预防及工伤保险政策讲解的培训课,保障广大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知情权,增强其依法维权意识。

政策要点四:明确工程项目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政策

——明确工伤事故快报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应积极配合工伤认定事故调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一小时内电话报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个工作日内报送工伤事故快报表,没有按时电话报告和报送工伤事故快报的,在此期间其工伤职工发生的相关工伤待遇等费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明确工程项目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办法。建设项目务工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争议处理等,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娄人社发﹝201667)等规定执行。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建筑施工企业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书面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60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

 ——明确本人工资的计发基数。为适应工程施工行业工资收入支付特点,针对农民工工资难以确定的实际,规定建设项目实名参保工伤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时,涉及本人工资的,统一按照务工人员受伤时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计发。

政策要点五:项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

工程项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依法由务工人员所在建筑施工企业支付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建设项目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建筑施工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支付新发生的相关费用。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建设施工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要严格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交通运输、水利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对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

政策要点六:多部门协力维护工程施工人员工伤保险权益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涉及部门多,需加强部门协作才能解决施工农民工工伤维权难的问题,为发挥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74号文件从加强部门协作机制提出了具体措施。

——明确工程项目参保要求。交通运输项目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水利建设项目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开工备案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措施未落实到位,各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行政部门应督促整改。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为建筑施工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开绿灯”,规避参加工伤保险责任,确保国家政策全面贯彻落实。

 ——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水利、安全监管、总工会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建立部门协调工作机制,依法强化监督,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保障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同时建立共享机制,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随时掌握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各级工会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努力将建设施工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提升基层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方面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工作。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公路、水利等有关部门加大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力度,让广大职工知晓其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及相关办事流程。同时积极开展工伤预防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不断提升交通运输、水利建设领域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工伤维权意识和岗位技能水平,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

74号文件从201789日起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部署要求,共同做好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工程建设领域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