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关于湖南省2017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4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娄底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娄底市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等内容。
(一)我市2017年月最低工资标准档次调整为1130元/月(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
(二)我市2017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档次调整为11.6元/小时(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三)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时间:我市2017年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时间从2017年7月1日开始执行。
(四)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凡在我市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最高工资标准。
(五)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剔除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所得工资,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条件下享受的津贴,奖励性工资,通过提供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享受的福利待遇)。
三、主要效果
文件实施后,各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已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执行,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