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切实加强医用氧生产经营管理,规范医用氧生产销售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氧安全。5月23日,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召开医用氧生产销售行政指导约谈会,我市医用氧生产企业、气体供应站等10余家企业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市市场监管局对近年来医用氧生产销售的监管情况进行了回顾,通报了监管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与安全隐患,传达学习了医用氧生产销售相关文件规定,解读了医用氧合规生产销售提醒告知相关内容,并对规范医用氧生产经营行为提出了整改要求。
会议强调,医用氧作为药品,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医疗安全。从事医用氧生产销售活动,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未取得合法资质,严禁从事医用氧生产销售活动。我省于2014年取消了医用氧经营企业验收标准,不再办理医用氧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前取得过医用氧经营资质的气体供应站不再具备医用氧经营资质,不能经营医用氧。医用氧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医用氧生产、销售活动,确保医用氧质量、销售渠道合法合规。医用氧由医用氧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不能委托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配送。医用氧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制度,确保销售流向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