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全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湘水发〔2018〕22号)要求,现已划定资江(娄底段)、涟水(娄底段)、孙水、侧水等4条市级河流河道管理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
资江冷水江段和新化城区按照20年一遇防洪标准,新化乡村按照168米黄海高程划定管理范围。
孙水娄星区石埠大桥下游和娄底经开区按照50年一遇防洪标准,娄星区石埠大桥上游乡村按照1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管理范围。
涟水娄星区涟钢北大桥下游和娄底经开区城区涟滨神童湾溪口至大埠桥犁头咀段按照50年一遇防洪标准,娄底经开区犁头咀以下河段按94米黄海高程,娄星区涟钢北大桥上游至红卫坝段和涟源城区按照20年一遇防洪标准,涟源乡村和双峰段按照1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管理范围。
侧水双峰城区按照20年一遇防洪标准,双峰乡村按照10年一遇防洪标准划定管理范围。
二、管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娄底市孙水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加强全市河道管理,提高公民河流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保障河道正常运行和安全行洪,明确河道管理要求如下: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依法禁止以下活动:
1. 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养殖、放牧、圈养牲畜及在桥涵孔道内设置栅栏;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2. 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
3. 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4. 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山区河道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5. 《娄底市孙水河保护条例》禁止的其他活动。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1.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2.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