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9〕75号),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以及《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梳理行政裁决事项的通知》(湘司发通〔2019〕38号)的规定,现就我局行政裁决事项公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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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裁决事项 |
法律依据 |
实施单位 |
裁决主体 |
救济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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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称 |
具体条款及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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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的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水污染防治法》(2017.6.27版)第九十七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各级生态环境局 |
各级生态环境局 |
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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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噪声污染损害赔偿调解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第六十一条:(1996年10月29日通过)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各级生态环境局 |
各级生态环境局 |
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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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固体废物污染损害赔偿调解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1995年10月30日通过,2004年12月29日修订)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各级生态环境局 |
各级生态环境局 |
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