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娄底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通知
(根据2025年9月24日娄政发〔2025〕7号修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娄底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0日
娄底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规范和强化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少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风险和危害,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娄底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主要包括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风险评估、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响应、后期工作、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3〕85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办〔2014〕118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18〕2号)。
1.3适用范围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或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发生的、对本市有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辐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娄底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娄底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平战结合、专兼结合,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密切配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采取有效措施,把危险降到最低程度,确保社会稳定。
(3)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应急处置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具体组织实施,各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相关命令决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响应。
(4)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技术装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健全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
(5)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建立健全市环境应急专家库、风险源库、应急物资库(简称“三库”),做好队伍、经费、装备、通讯、交通、运输及技术保障。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如下:
1.5.1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5.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 预案衔接
娄底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作为市人民政府的专项预案,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如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为平行关系。
辖区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有毒有害物质等污染物进入辖区内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造成或可能造成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时,启动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具体关系见下图: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协助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娄底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娄底支队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娄底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设置见下图。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研究和解决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组织调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2.2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报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完成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市委网信办: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将全市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煤电油气应急保障综合协调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建议并参与应急处置;会同公安部门查处突发环境事件中的违法行为;配合做好因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直管企业的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直管企业、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参与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并协助调查处理;协助调配救济物资,协助受害群众的生活救济。
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协调火灾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现场的火灾灭火与危险化学品泄漏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处置。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费。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市公安局: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袭击事件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利用移动气象站开展加密观测,提供现场气象监测预报信息。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工作;参与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自然资源数据和资料,并做好相关专家的协调联络工作。
市工信局:参与工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民政局:对经应急过渡性救助后,仍出现基本生活困难,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给予临时救助。
市商务局:参与加油站、储油库等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内成品油等能源保障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临时避难场所、现场指挥部场所建设,协调和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供水。
市水利局:负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流域水资源应急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量、水位等相关信息。
市水文局: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河流水文信息。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公路、水路运输部门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运输保障,参与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船舶、港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污染处置和事件调查处理。
市林业局:参与林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组织林业资源损害评估。负责对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农业污染源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农业资源破坏情况的评估。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配合做好城市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涉及城市绿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处置;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以及伤残、中毒的医学诊断,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内食品、药品的质量监督,参与污染处置和事件调查处理。
娄底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协调驻娄部队和组织民兵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抢险工作。
武警娄底支队:组织所属救援力量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参与救援行动。
2.3现场指挥部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按战线和属地原则组成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保障组、医疗救援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专家组等8个应急工作组。各组组成及主要职责如下:

表 1各应急工作组组成单位职责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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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组别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主要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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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综合协调组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应急管理局等单位 |
依据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报告事件动态,传达上级指示,协调各应急功能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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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污染处置组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娄底支队等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 |
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实施防止污染物扩散的措施;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及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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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应急监测组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市气象局等单位 |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应急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现场应急监测,确认污染物的扩散范围与强度;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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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应急保障组 |
市应急局 |
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等单位 |
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公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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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医学救援组 |
市卫健委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等单位 |
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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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新闻宣传组 |
市委宣传部 |
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委网信办、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等单位 |
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送;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做好现场管控,严禁摄影摄像,管理好现场人员勿将相关处置现场资料上传网络,避免引发舆情和炒作;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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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社会稳定组 |
市公安局 |
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武警娄底支队、娄底军分区战备建设处等单位 |
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事件涉及港澳台或者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港澳台的,及时通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照会外国使领馆,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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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专家组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气象局等单位 |
组织应急监测、危险化学品、现场处置、气象、生态等领域的专家负责分析环境污染事件性质和类别、研判环境污染事件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件类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
2.4专家组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由相关行业应急专家组成,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3.预防与预警机制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市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建、水利、林业、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及时将获取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市生态环境局。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推进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开展行政区域应急资源调查,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区域环境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建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立即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预警预防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因环境污染,可能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因环境污染,可能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由市级人民政府发布。
橙色预警:因环境污染,可能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发布。
红色预警:因环境污染,可能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2.2预警信息发布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具体发布流程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生态环境部门。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突发环境事件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做好储水、启用备用水源或供水车临时供水的准备工作,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应以电话、短信、广播、书面文件等形式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报告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报告。生态环境部门和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组织核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并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同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级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局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区或者跨市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市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3.2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续报内容。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至少要按日进行续报。
(3)处置结果报告内容。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3.3特殊情况信息处理
(1)突发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和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或外国人员,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报请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2)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需要得到援助的国际机构、事项内容、时机等,按照信息发布有关规定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求助信息。
3.3.4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污染情况和受影响范围,及时将情况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1.1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IV级)突发环境事件对应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立即进行事件调查、确认和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加强对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监督,并协助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问题。
4.1.2Ⅲ级应急响应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对应Ⅲ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1)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后,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根据预警信息,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立即建立与事发地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和相关救援队伍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立即指定有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召开环境应急专家咨询会,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指派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向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指导、督促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通报后,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成立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加强对事发地相关部门工作的督导,保持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联系,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积极开展工作。
(4)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和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1.3Ⅱ级应急响应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对应Ⅱ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和国家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在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1.4Ⅰ级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Ⅰ)突发环境事件对应Ⅰ级响应。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省政府组织实施。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 市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和国家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国务院、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区域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指挥和协调
4.2.1指挥协调机制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各应急指挥机构接到环境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污染程度和事件等级等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意见。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地向应急指挥机构提供应急救援基础资料,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气象、公安等部门(单位)应及时提供事发前后的有关数据资料,供应急处置参考。
4.2.2指挥协调内容
(1)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疏散、转移群众返回时间;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2)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本单位应急资源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送应急处置信息。
4.3安全防护措施
4.3.1受威胁群众安全防护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结合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地理位置及周边环境,如果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指挥部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及时通知除应急处置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场所人员以及可能涉及的场所外敏感点的所有人员,按照应急指挥部所制定的撤离路线转移至安全距离以外。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3.2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4应急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涉事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4.1现场污染处置
根据污染对象,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一般分为突发水污染事件、突发大气污染事件、突发土壤污染事件等。针对不同的污染事故,需采取不同的现场处置方法,快速合理进行处置,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危害,减少损失。
4.4.1.1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4.4.1.1.1基本处置原则
(1)确认污染物危害与毒性,通过初步判断与监测分析,确认污染物危害与毒性,按照污染源排查程序,确定与切断污染源并对同类污染源进行限排、禁排。
(2)确定饮用水源取水口基本情况,确认下游供水设施服务区及服务人口、设计规模及日供水量、设施管理部门联系方式、取水口名称、地点及距离、地理位置(经纬度)等。
(3)确定地下水取水情况,确认地下水服务范围内灌溉面积、基本农田保护区情况。
(4)立即通知下游可能受到突发水污染事件影响的对象,特别是可能受到影响的取水口,以便及时采取防护措施。
(5)根据各断面污染物监测浓度值、水流速度、各水段水体容量,上游输入、支流汇入水量、污染物降解速率等,计算水体中污染物总量及各断面通量,预测预报污染带前锋到达时间、污染峰值及出现时间、可能超标天数等,判断污染态势,以便采取各种应急措施。
4.4.1.1.2处置措施
污染物的分段阻隔、削减、逐渐稀释,同时,启动自来水厂应急工程或备用水源。
4.4.1.2毒气泄漏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4.4.1.2.1基本处置原则
相关部门接到毒气事故报警后,必须携带足够的氧气、空气呼吸器及其他特种防毒器具,并为人员、车辆、个人防护装备等方面提供有力的保障,在救援的同时应该迅速查明毒源,划定警戒区域,遵循“救人第一”的原则,积极抢救已中毒人员,疏散受毒气威胁的群众。
4.4.1.2.2. 处置措施
消防人员可与事故单位密切配合,采用关闭阀门、修补容器、管道等方法,阻止毒气从管道、容器、设备的裂缝处继续外泄。同时对已泄漏的毒气必须及时进行洗消,常用的消除方法有以下几种:
(1)控制污染源
抢修设备与消除污染相结合。抢修设备旨在控制污染源,抢修愈早受污染面积愈小。在抢修区域,直接对泄漏点或泄漏部位洗消,构成空间除污网,为抢修设备起到掩护作用。
(2)确定污染范围
做好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及时查明泄漏源的种类数量和扩散区域。明确污染边界,确定洗消量。
(3)严防污染扩散
利用就便器材与消防专业装备器材相结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常采用的方法有四种:
堵:用针对性的材料封闭下水道,截断有毒物质外流造成污染。
散:可用具有中和作用的酸性和碱性粉末抛撒在泄漏地点的范围,使之发生中和反应,降低危害程度。
喷:利用酸碱中和原理,用稀碱(酸)喷洒在泄漏部位,形成隔离区域。
稀:利用大量的水对泄露毒气进行稀释,以降低污染浓度。
(4)污染洗消
利用喷洒洗消液、抛洒粉状消毒剂等方式消除毒气污染。一般在毒气事故救援现场可采用三种洗消方式。
源头洗消。在事故发生初期,对事故发生点、设备或厂房洗消,将污染源严密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隔离洗消。当污染蔓延时,对下风向暴露的设备、厂房,特别是高大建筑物喷洒洗消液,抛洒粉状消毒剂,形成保护层,污染降落物流经时即可产生反应,降低甚至消除危害。
延伸洗消。在控制住污染源后,从事故发生地开始向下风方向对污染区逐次推进全面而彻底的洗消。
4.4.1.3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4.4.1.3.1基本处置原则
(1)划定紧急隔离带
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泄漏事故,首先应由交警部门对道路进行戒严,在未判明危险化学品种类、性状、危害程度时,严禁半幅通车。
(2)判明危险化学品种类
立即进行现场勘查,通过向当事人询问、查看运载记录等方法迅速判明危险化学品种类、危害程度、扩散方式。根据事故点地形地貌、气象条件,依据污染扩散模型,确定合理警戒区域。
(3)迅速查明敏感目标
在现场勘查的同时,迅速查明事故点的周围敏感目标,包括:1千米范围内的居民区(村庄)、公共场所、河流、水库、水源、交通要道等。以防止污染物进入水体造成次生污染,并为群众转移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4)应急监测
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应急布点方案。通过应急监测数据,确定污染范围。
(5)群众转移
根据现场危险化学品泄漏量、扩散方式、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进行群众转移工作。
(6)生态修复
根据污染事故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确定生态修复方案。
4.4.1.3.2 处置措施
(1)气态污染物
修筑围堰后,由消防部门在消防水中加入适当比例的洗消药剂,在下风向喷水雾洗消,消防水收集后进行无害化处理。
(2)液态污染物
修筑围堰,防止进入水体和下水管道,利用消防泡沫覆盖或就近取用黄土覆盖。收集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利用防爆泵进行倒罐处理。
(3)固态污染物
易爆品:水浸湿后,用不产生火花的木质工具小心扫起,进行无害化处理。
剧毒品:穿着全密闭防化服并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避免扬尘,小心扫起收集后进行无害化处理。
4.4.1.4尾矿库急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按照尾矿库事故表现形态进行分类,有以下主要事故表现类型:
(1)溃坝。造成尾矿库溃坝因素很多,有浸润线过高、渗水、管涌、流砂、坝面沼泽化、坝基渗漏、地震、内部腐蚀等。尾矿库事故往往是以坝体溃决为终极表现形式,并造成严重的污染事故。
(2)排水设施破坏。尾矿库排水设施包括排渗设施和泄洪设施,如果尾矿库排水不畅,库内积水过多,造成浸润线升高,引发渗水、上游坝体尾矿饱和液化,继而导致坝体坍塌决口,造成危害。
(3)洪水漫顶。由于强降水原因,库内雨水不能及时外排,即便泄洪设施正常工作,也不足以迅速通过泄洪通道行洪,导致浪涌,洪水漫过尾矿坝坝顶,造成严重危害。
尾矿库坝体出现管涌、流土等现象,威胁坝体安全时;尾矿库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有垮塌危险时;尾矿库库内水位超过限制最高洪水水位,有洪水漫顶危险时;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坍塌堵塞,降低或者丧失排洪能力时:尾矿库管理单位要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救援,防止险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尾矿库事故险情,进行事故预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组织群众疏散转移,实施救援。
具体应急处理措施是:
(1)尾矿库发生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立即开展现场自救、互救。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确定事故影响(或波及)范围、人员伤亡和失踪情况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确定事故等级,迅速组织抢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逐级向县(市、区)、地(市)、省、中央和有关部门报告。
(3)根据事故类别、地点和救援工作的需要,事故应急指挥部通知矿山救护大队等专业救援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同时调集有关专家、尾矿库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方案论证,提出应对方案;必要时,协调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
(4)对事故实施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具体执行以下措施:
一是迅速组织事故发生地或险情威胁区域的群众脱离危险区域,维护社会治安,做好撤离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
二是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周边重要生产、生活、公共设施,防止引发次生的安全或环境事故。
三是事故现场如有人员伤亡,立即动员调集当地医疗卫生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
四是按照事故应急救援装备保障方案紧急调集相关应急救援设备。
五是掌握事故发生地气象信息,及时制定科学的事故抢救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是做好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防止救援过程中发生二次伤亡。
七是保护国家重要设施,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影响。
4.4.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4.3医疗救护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疗救护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4.4.4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应急监测组全权负责。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可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应急监测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突发环境事件概况、监测布点及距事发地距离、监测断面(点位)经纬度及示意图、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评价标准或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报送要求、人员分工及联系方式、安全防护等方面内容。
监测项目:优选特征污染物和主要污染因子作为监测项目。还应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有条件可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第一手资料。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检测条件和检测技术时或需对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送至实验室内进行分析检测。
监测布点: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监测频次:根据现场污染状况确定。事件刚发生时,监测频次可适当增加,待摸清污染变化规律后,可适当减少监测频次,力求以最合理的监测频次,取得足够具有时空代表性的监测结果。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依据。
4.4.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4.6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5信息发布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人民政府新闻办,根据《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6响应终止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依据“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负责应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调整或终止响应。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清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后期工作
5.1损害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环保系统的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进行考评。
5.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会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造成的损失及应急处置中遇到的问题、应急措施和过程等进行评估和总结。
5.3善后处置
根据事故污染损失的评估结果和事故调查的结果,确定事故赔偿数额和相应的赔偿范围,按法律程序进行赔偿。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环境保险。环境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查勘理赔工作。
5.4总结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予以总结,并作出科学评价,报告市人民政府。总结内容应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的原因、过程,对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地分析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并形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总结评估报告。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交通运输保障
市工信局负责通信与信息线路维护工作,确保通信畅通,确保满足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市交通运输局要健全公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市公安局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6.2装备保障
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建设或委托大型企业建设应急资源库,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等应急设备。结合当地环境风险源特点,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和快速机动物资及装备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3物资与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为本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
6.4队伍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要建设一支反应速度快、业务能力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态环境部门要建设一支以环境监测中心为主要力量,社会第三方监测机构为辅助力量的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要委托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一支熟悉环境应急、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人员相对稳定的环境应急专家队伍,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5技术保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资料、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需要,每年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计划,适时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平时要组织专业应急防治救灾队伍、相关志愿者和组织者,在相对公开的广场、学校等区域,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应急处置演练。
7.2监督检查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并及时总结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应急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7.3奖励与责任
7.3.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处理突发事件有功,使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从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有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4)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7)在应急行动中散布虚假信息,迷惑群众,造成混乱恐慌的;
(8)有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秩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制定的行动方案。
应急响应机制:由政府推出的针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而设立的各种应急方案,通过该方案使损失减到最小。
应急救援:一般是指针对突发、具有破坏力的紧急事件采取预防、预备、响应和恢复的活动与计划。根据紧急事件的不同类型,分为卫生应急、交通应急、消防应急、地区应急、厂矿应急、家庭应急等领域的应急救援。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状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重大危险源: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是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且边缘距离小于500米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情况变化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0年5月8日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娄底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娄政办发〔202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