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娄底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娄底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娄底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31日娄政发〔2019〕15号公布,根据2024年12月30日娄政发〔2024〕7号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湖南省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娄底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及管理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纳入自然资源部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通过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并储存,以保障有效调控和供给城市建设用地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储备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统一管理、计划调控、合理利用、公开公正、市场运作等基本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土地管理委员会下设土地储备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对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决策领导。市人民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任常务副主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任副主任,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办公室成员单位。
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依照职责和本办法规定,负责实施土地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储备和土地的开发以及依据土地供应计划供给土地。
土地储备管理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土地储备及出让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市场调控情况和地方经济建设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储备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以及列入城市建设规划的重大基础设施周边土地和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
第八条 土地储备管理实行检查制度。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各类储备土地的运作、管理情况和各类已供应土地的闲置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闲置土地。
土地储备管理实行信息公示制度,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社会定期公告储备地块及供应情况。
土地储备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年初召开一次市政府土地管理委员会例会,审议上年度工作运行情况,安排部署本年度工作任务,研究决策有关重大问题。如遇特殊情况,需由市政府土地管理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决定的,可由土地储备管理办公室另行提请。
第二章 土地储备计划
第九条 土地储备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土地储备计划包括年度储备土地计划、年度储备土地投资计划、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
年度储备土地计划,是指年内拟通过收回、收购、土地征收储备土地的计划。
年度储备土地投资计划,是指年内拟运作储备土地需投入资金的规模计划。
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是指年内政府拟从土地储备库中提取建设用地规模、空间、方式和时序的安排,应当与储备土地计划相衔接。
第十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计划。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商市财政局科学编制。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第十一条 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收集、调研情况。主要掌握计划规模、空间、时序及位置等有关情况。
(二)综合编制计划。形成计划编制草案,包括:
1. 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及投资计划表;
2. 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表;
3.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说明;
4.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分布示意图。
(三)土地管理委员会会议审定,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所涉收回、收购储备土地计划及其投资计划,根据其不确定性特征,由土地储备机构在开展具体工作前编拟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土地储备方式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分为无偿收回、有偿收回、收购、征收四种储备方式。
第十四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五条 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实行无偿收回储备:
(一)因单位撤销、迁移、解散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国有建设用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
(三)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
(四)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以及城市道路边坡地的国有建设用地;
(五)依法没收的国有建设用地;
(六)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
(七)其他依法应当无偿收回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十六条 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实行有偿收回储备:
(一)公共利益建设需要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三)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改变土地性质、用途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
(四)依法应有偿收回储备的其他土地。
第十七条 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实行收购储备:
(一)破产企业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二)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登记取得贷款后无法偿还,经人民法院判决以土地使用权拍卖价款还债的土地;
(三)土地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五)其他需要进行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十八条 所有新增建设用地由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实行征收储备,根据年度用地计划分批次统一申办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手续并完成征收后储备。
第十九条 储备土地委托运作事项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受托单位依据土地储备计划向市土地储备机构提出运作申请;
(二)受托单位与市土地储备机构签订委托运作协议,明确有关委托工作范围、事宜等,并可约定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作为费用结算依据;
(三)新增储备土地的各项工作,由受托运作单位配合市土地储备机构办理;
(四)如涉及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等以协议规定条款为准,受托单位须凭委托运作协议,实施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 实施无偿收回储备的,以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所获取批准的方案为依据,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程序收回土地。
实施有偿收回储备的,以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所获取批准的方案为依据,与相对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按合同约定收购土地。
对收回、收购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应依法及时申请办理有关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公开公示其原土地使用权注销等相关情况。
第四章 储备土地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开发包括储备土地的收回、收购,新增土地的报批,征地拆迁安置,地块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平整,后期管护等工作内容。储备土地开发的实施管理工作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开发,以储备土地宗地为单位,设置运作资金专账。根据宗地收回、收购、征(转)用报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后期管护等科目,建立登记统计台账制度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受托运作的储备土地开发工作由受托单位组织实施,接受土地储备机构的监督管理。储备土地供应前,受托单位应当向土地储备机构报备下列有效依据或根据约定经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论:
(一)收回、收购、征(转)用手续报批费用;
(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三)后期管护等工作费用;
(四)依法认可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开发,依据报市政府批准后的储备土地开发方案及储备土地投资计划,衔接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做好项目的规划设计和预算。
第二十五条 储备土地开发,应严格执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工程的预决算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五章 储备土地供应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储备土地的,应依法申请。
对申请使用储备土地的,按土地供应计划以划拨或出让两种方式供地。
第二十七条 拟供应的储备土地必须土地权属清晰,补偿到位。
第二十八条 依法可实行划拨供地的,所提供的储备土地应当是农用地转用批准的划拨性质土地。以农用地转用批准的出让性质储备土地作为划拨性质供给的,须先经依法批准改变性质。
第二十九条 申请以划拨方式使用储备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使用者凭用地项目批准依据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划拨用地规模审定意见;
(三)土地储备机构在完备规划手续、权籍调查、宗地确权和成本核算基础上,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储备土地划拨出库报告单;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划拨供地手续;
(五)申请使用者缴纳划拨土地价款,凭缴款依据领取供地证件。
第三十条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放土地市场出让的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实施月度计划管理,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计划的执行落实。
第三十二条 储备土地出让的前期工作由土地储备机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权籍调查,勘测宗地图,形成不动产测量报告;
(二)申办规划条件通知书;
(三)完成宗地地价评估;
(四)完成宗地成本清算;
(五)报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出让。
第三十三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出租或临时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供地。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评估地价。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和承租用途、承租时间及所选定储备地的位置、储备投入等情况,通过地价评估中心评估出租赁价格;
(二)协定租赁价,约定相关条件、权利、义务等事项;
(三)编制方案;
(四)签订租赁合同,收缴租金,提供土地。
第六章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纳入财政集中支付系统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运作。
第三十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局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按规定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二)市财政局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开发等相关费用;
(三)省人民政府代发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四)经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三十六条 严格土地储备资金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挤占,不得用于日常经费支出。
第三十七条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对应项目要严格按批准额度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遵守资金拨付审批程序,确保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有效运作。
第三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报市财政局审定后执行。年底由土地储备机构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市财政局审核。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对土地储备资金加强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条 有关土地储备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储备的土地擅自转让、改变用途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严肃查处。
第四十二条 依法应当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原土地使用权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交还土地,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阻挠、妨碍土地储备工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属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土地储备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纪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人民政府已下发的有关土地储备方面的文件,内容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