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通告
(根据2025年9月24日娄政发〔2025〕7号重新公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禁止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二、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三、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四、禁止违法经营、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五、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六、禁止违规随意放生野生动物,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病弱、受伤、饥饿、受困、迷途的野生动物,应向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八、在省明确解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封控前,继续对全市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实施封控隔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要加大监管力度,积极引导人工繁育单位和个人转产转型发展。
九、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各级林业、公安、交通运输、邮政、农业农村以及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依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
十、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0738-1234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