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CR—2016—00010
娄政发〔2016〕10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我市健康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4〕3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产业准入
(一)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院、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放宽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民政局)
(二)及时发布医院和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和规划布局调整等信息,简化民办营利性医院、民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手续办理,缩短审批时限。(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民政局)
(三)为辖区内的健康产业连锁企业及其配送中心、连锁门店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政务服务中心)
二、促进产业集聚
(一)鼓励建设功能突出、特色鲜明、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集健康产品研发、生产、物流配送、展览展销等一体化的健康产业园区。加大健康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包括水、电、气、通信、非主干道路)、环境整治、产业服务平台和共性技术平台等公共设施投入力度,促进产业集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
(二)组织实施健康产业基础性、引导性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享受市重点工程优惠政策。发展壮大健康产业龙头企业,实行市级领导挂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责任单位:市重点办)
三、强化用地保障
(一)营利性健康产业项目建设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健康服务机构享受与公立健康服务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健康服务项目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兴办健康产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健康产业企业,或者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类健康产业建设需要,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四、优化投融资政策
(一)设立健康产业发展基金,引导健康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二)完善政府投资补助政策,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举办(或参与举办)非营利性健康服务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本地企业的健康服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三)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健康产业支持力度,创新适合健康产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采取PPP等模式建设健康服务设施。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健康产业企业上市融资或通过股权交易融资。(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如果其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提高本机构医疗卫生水平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3年内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征收各种税收。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条件、从事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健康服务机构的捐赠,凭取得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公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按照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补充养老金,按税收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政务服务中心)
六、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一)根据有关规定,清理和取消对健康服务机构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二)对非营利性健康服务机构健康产业建设项目,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健康服务机构健康产业建设项目,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中心)
(三)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其他健康服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用水用电用气同价。(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七、健全人才保障
(一)研究制定健康产业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在户籍、居住证办理、医疗保健、购房补贴、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
(二)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开设健康服务相关专业,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健康产业技能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并加快培养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剂师、营养师、育婴师、按摩师、康复治疗师、健康管理师、健身教练、社会体育指导员等从业人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文体广新局)
(三)积极开展市、县市区健康产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创建,推广健康产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和持证上岗,对参加相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在养老机构服务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在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享受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四)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深化公立健康服务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推行从业人员保障社会化管理。鼓励公立健康服务机构与非公立健康服务机构在技术和人才等方面进行合作,对非公立健康服务机构的人才培养、培训和进修等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五)支持依法建立各类健康产业行业协会,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八、完善标准体系
(一)组织实施促进健康产业发展的相关标准。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服务水平为核心,健全服务标准体系,强化标准的实施,提高健康产业标准化水平。在新兴健康服务领域,鼓励龙头企业、地方和行业协会制订(或参与制订)国家、行业、地方产品标准或服务标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卫计委、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
(二)探索建立健康产业统计和监测指标体系,开展健康产业数据统计、监测和评估。(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九、大力引导健康消费
(一)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医疗定点范畴,方便群众就医。(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二)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等政府补助标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三)加强健康消费市场建设,合理引导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消费。加大政府购买健康产品和服务的力度。逐步推行对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失能老年人等人群的健康消费直接补助。(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一)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深入宣传健康知识,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浓厚的健康养生氛围。(责任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文体广新局、市广播电视台、娄底日报)
(二)规范药品、保健食品、医疗机构等广告和相关信息发布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和不实报道,将失信企业记入黑名单,培育诚信的健康消费环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文体广新局、市广播电视台、娄底日报)
附件:娄底市促进健康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名单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5日
附件
娄底市促进健康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名单
顾问:李荐国市委书记
组长:杨懿文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周纯良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刘益丈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甘跃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向世聪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员:伍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方建荣市发改委主任
刘道阳市教育局局长
陈奉文市经信委主任
邓志洪市民政局局长
曹育明市财政局局长
李赛斌市人社局局长
曾志祥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朱昌美市规划局局长
江克美市农业委主任
苏旻市商务粮食局局长
魏志军市文体广新局局长
罗琳市卫计委主任
陈惠明市统计局局长
李耀文市食药监局局长
邓敏炉市工商局局长
邹定源市质监局局长
陆文勇市地税局局长
张诗东市国税局局长
谢福兴市广播电视台台长
刘志升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陈文朴市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发改委,由方建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抄送:市委各部门,娄底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
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中央、省属驻娄各单位。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