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CR—2016—00007
娄政发〔2016〕8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娄底中心城区进一步去商品房库存
促房地产业发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6〕23号)精神,解决中心城区商品房“竣工扫尾难、库存消化难、交房办证难、税费清缴难”等突出问题,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多措并举,化解市场库存压力
(一)推进货币化安置。房屋拆迁后自行选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被拆迁人,按相关文件规定给予奖励;对原已选择安置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因安置小区未开工建设,自愿变更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并在娄底中心城区自行购置新建商品房的,按实际购买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奖励,但每一个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的奖励面积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今后,棚户区改造实施货币化安置。
(二)停止新建公租房。从2016年1月1日起,娄底中心城区范围内不再申报公租房建设计划;2016年以前申报,并列入计划的公租房项目按要求继续完成建设。废除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廉租房、公租住房的有关规定;土地挂牌出让时已明确配建的商品房项目,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优先考虑收购或租赁顺利扫尾、形成了有效资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作为公租房、安置房房源。
(三)鼓励城乡居民购房。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在娄底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已网签备案并缴纳契税)的购房人,除享受相关房地产金融及税费优惠外,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购房面积90平方米以内(含90平米)奖励0.5万元、90平方米以上奖励1万元的标准给予了奖励,市财政对购房人给予相应奖励。购房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解除网签并退房的,必须全额返还领取的购房奖金。进城购房的农民和农民工,可在购房所在地申请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进城办理城镇户口。进城购房农民和农民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权不变。
(四)落实购房贷款新政。严格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6〕26号),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向下浮动到2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政策覆盖范围,适当放宽农民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条件;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贷款条件,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
(五)鼓励大众创新创业。在不违反小区物业管理规范的前提下,经工商部门批准,允许创新创业人员购买或租赁商品住宅作为工商注册场地和经营场所,并给予创业经营场所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参照《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娄底中心城区商品房销售的实施意见》(娄政发〔2015〕15号)及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因企施策,有效开展企业帮扶
(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对资债状况良好、诚信经营、管理规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力争2016年全市房地产开发贷款新增不低于4亿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新增不低于12亿元。
(七)深入开展项目帮促。一是对仍在继续施工的项目,按照强力帮扶与跟踪监管相结合的方法处理。资金存在困难的,及时协调银行加大贷款支持力度;销售面临压力的,积极支持做好去库存相关工作;因其它矛盾影响项目正常运转的,尽力帮助其协调处理,同时切实加强对项目的全过程跟踪监管,确保项目按期建成交付,避免出现新的停工、烂尾现象。二是对已经完全停工的项目,按照主体自救与依法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处理。主体工程已完工的,引导开发商、购房人和各方债权人积极开展自救,在澄清底子、盘活资产、清偿债务的同时,采取“封闭运作”的方式,促使项目抓紧复工扫尾。主体工程未完工的,对发展前景较好、企业资大于债的项目,帮助其搞好银企对接,支持通过招商引资,以参股、合资等方式开展合作,解决资金需求,尽快启动项目续建。
(八)着力推进“两证”办理。按照“主体负责、属地管理、政府协调、部门参与”的原则,对符合《娄底中心城区房屋“两证”集中办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娄建发〔2015〕162号)规定的“两证”集中办理条件的项目,按照“两证办理与税费清缴相结合”的方法处理。开发企业欠缴税费的,由税费清缴工作组列出欠缴税费、土地出让价款清单,书面告知开发企业,责令限期缴纳;确无资金来源的,以企业房产等合法有效的资产抵押,待其资产出售或处置后再予缴纳;既未缴清税费也无房产等资产抵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以上工作完成后,相关项目的购房人(安置对象)缴清了房款和各种税费(提供有效缴款凭证和转帐凭据)的,报娄底中心城区房地产业“解难题、促发展、保稳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予办理“两证”。
三、强化措施,加大市场整治力度
(九)合理调控规模。结合我市“十三五”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制定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房地产市场规模。在娄底中心城区商品房去库存的特殊时期,原则上不新增房地产开发用地;行政事业单位的存量土地一律收回,禁止以集资建房(团购)等名义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升级,着力提升楼盘品质,打造精品楼盘、示范项目,激发新的改善性需求。
(十)提高准入门槛。严格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资质管理,支持鼓励有实力、讲诚信、负责任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做大做强,依法淘汰缺失诚信、缺乏实力的开发企业;规范土地摘牌行为,禁止自然人、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及与开发规模不适应的企业、已有烂尾楼盘的开发企业(含股东)参与房地产开发用地竞买。
(十一)重构行业诚信。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实现信用等级评定部门联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加强信用评价成果运用,定期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加强对房地产项目土地利用、规划执行、广告宣传、商品房预(销)售、工程质量等开发经营行为的动态监管,依法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商品房销售虚假宣传、一房多卖、代收契税和物业维修资金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对信用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资本金、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企业资质晋级等方面给予优待和支持;对信用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暂停其土地竞买和资质晋级资格。
(十二)加强市场监管。及时披露房地产开发的相关信息,加大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资本金筹措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由开发企业、银行、房地产主管部门三方签订监管协议,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工程扫尾、两证办理和税费清缴;严格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杜绝一房多卖;强化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引导市民理性购房。坚持分类处置,依法打击非法集资行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本《通知》施行后,此前凡与本《通知》精神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9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娄底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
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中央、省属驻娄各单位。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