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CR—2016—00002
娄政发〔2016〕2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加快推进市重点建设项目工作的意见》
和《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准入及退出规定》的
通知
(根据2025年9月24日娄政发〔2025〕7号修改并重新公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推进市重点建设项目工作的意见》和《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准入及退出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3日
关于加快推进市重点建设项目工作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市重点建设项目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引领、示范、支撑和统筹作用,切实提高项目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湖南省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等相关文件,现就加快推进市重点建设项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市重点建设项目遴选和储备机制
(一)明确遴选范围。市重点建设项目要符合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要求,项目个数实行总量控制,严格准入。一是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择优遴选事关全市长远发展,基础支撑作用强、带动力大、影响面广的铁路、公路、水运、机场、水利、信息基础设施、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二是重大产业项目。遴选的市重点产业项目,既要注重体量大、影响力突出的大公司、大项目,也要着眼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培育引导一批具有良好成长性、在细分领域有突出优势、具备做大做强潜质的中小型企业项目。三是重大民生及社会事业项目、生态建设及环境保护项目。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高污染、高排放以及产能过剩、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等原则上不列为市重点项目。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库的项目均为市重点建设项目。
(二)严格遴选标准。市重点建设项目要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原则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产业项目、重大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重大生态环保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适当降低规模要求。
(三)建立储备机制。市发改委、市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负责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库,及时吸纳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和企业推荐谋划的项目,确保持续拥有一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过硬的重点建设储备项目。市重点建设储备项目享受市重点建设项目政策待遇,各县市区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在行政审批、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为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协调落实建设条件。
二、加大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
(一)优先保障建设用地。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予以保障,并按建设进度要求科学有序供地。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优先调整。涉及林地占用的,林业部门优先保障占用征收林地定额和林木采伐指标。
(二)优先配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各地通过减排腾出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向市重点建设项目倾斜利用。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其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所在县市区难以保障时,在全市范围内调剂解决相应指标。
(三)优先支持建设资金。各级各部门应积极协助市重点建设项目单位争取中央、省财政性建设资金;市内相关补助资金、专项资金和贴息资金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给市重点建设项目。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奖励和优惠政策。全力支持市重点建设项目通过资产证券化、股权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融资。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推动社会投资的市重点项目与金融机构资金常态化对接,进一步扩大融资规模。
(四)优先办理各项手续。市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在办理重点项目建设审批手续时,实行“简化审批环节、推行并联审批、规定限时办结”,压缩时间,提高效率,加快前期工作进度。对需要国家相关部门许可的事项,实行市直有关部门对口跟踪落实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协调服务推进和退出机制
(一)实施领导联点机制。每一名市级领导挂点1-2个市重点建设项目,每个市重点建设项目明确一个责任单位和一名责任人。在不影响原有分工情况下,挂点市级领导对项目的前期工作、申报审批、征地拆迁、要素配置、开工建设、环境优化直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牵头负责。
(二)深化项目调度机制。完善“市级统筹、分级负责、部门协同、市县联动”的一体化项目推进体系,健全问题协调解决机制,市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负责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调度、协调服务,及时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年度市重点项目推进、协调、服务等情况进行调度,对重点项目推进好的给予表扬,对推进缓慢的及时督促提醒。
(三)强化项目建设责任制。每年年初,市人民政府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项目法人下达年度实施计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项目法人要根据年度实施计划进行责任分解,确保责任目标任务的完成。
(四)完善项目问题交办制。以发现问题为工作导向,以解决问题为工作核心,以“项目快建设、早投产”作为衡量项目进度的关键指标。结合日常调度情况,定期梳理形成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实施问题逐级解决机制,按权限、分层级进行问题交办,承办单位按照“一次交办、限时办结”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后申请清零销号,进一步完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定期对交办问题进行跟踪了解,对序时进度落后的交办事项进行提醒。
(五)实行市重点建设项目退出机制。对逾期不能开工、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或违反有关规定骗取市重点项目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市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取消其市重点建设项目资格,同时限期追回其他已享受的政策待遇,未开工项目配置的用地指标立即调整使用。
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准入及退出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准入条件及退出规定,规范市重点建设项目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实施进度分为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是指已经开工建设,按合理工期年内继续施工的项目;新开工项目是指具备开工条件,本年度内新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重点项目实行市、县分级管理,市重点项目要符合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要求,项目个数实行总量控制,严格准入。
第四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范围。遴选市重点建设项目优先考虑市重大项目库项目,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二)重大产业项目;
(三)重大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
(四)重大生态环保项目;
(五)其他领域的重大项目。
纯商业房地产项目、高能耗高污染及消耗资源性项目、产能过剩行业单纯扩能项目、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和其他非公益性楼堂馆所项目,原则上不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五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准入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有关产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要求;
(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地节约集约,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及节能要求;
(三)已经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
(四)已经落实建设资金或者资金来源,能满足连续施工要求;
(五)申报的项目按照相应的审批权限,已由相关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备案)项目申请报告,具备年内开工的条件;
(六)市发改委、市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研究认为有必要列入的其他准入条件。
第六条市重点建设项目规模要求。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产业项目、重大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重大生态环保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年度计划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适当降低规模要求。
第七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
(一)申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央在娄企业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向市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申报。中央在娄企业申报市重点建设项目,还应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备案。对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重大项目,市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
(二)申报时间:每年11月30日前。
(三)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并附申请表、项目简介;
2.项目可研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第八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准入审定。
市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根据申报情况,组织核实并商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经市发改委研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公布。
第九条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动态管理机制。市重点建设项目每年在7月份进行适当调整。
(一)退出。市重点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退出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不再享受相关的政策支持:
1.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二年内没有实质性开工或连续三年目标进度达不到80%以上的;
2.督察、审计、监察、财政监督发现严重违反国家、省基本建设有关法律法规,骗取套取政府性资金,项目建设与原批准内容不符,以虚假项目谋取政策支持的;
3.拒不服从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
(二)增列。对项目前期工作扎实,条件成熟,符合市重点建设项目申报要求的,年中按程序报批后可增列进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
第十条为了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可将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库,市重点建设储备项目享受市重点建设项目政策待遇,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在行政审批、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为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协调落实建设条件。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