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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孙水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的通知

2015/03/13 1.7w 阅读 246 点赞

  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孙水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的

  通知

娄星区、涟源市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孙水流域的环境质量,确保沿河及中心城区的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流域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流域综合治理通知如下:

  一、 切实增强孙水流域环境保护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孙水河是沿河乡镇和娄底中心城区的主要饮用水源。近年来,因沿河城镇垃圾、渣土乱倒,废污水直排、乱排,水体 投肥养殖等环境违法行为,已严重威胁到沿河群众和娄底中心城区的饮用水安全,对孙水流域环境实施综合治理已迫在眉睫。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惠民生、 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孙水流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长期性,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治理力度,确保孙水流域环境综合治理取得实质性效果。

  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饮用水源保护的水质标准。孙水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为娄底市第一自来水厂取水口下游的落花洲至上游的石埠坝河段的岸线内和沿岸线两侧水平距离各50米的区域,其水质必须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II类标准、有关补充标准及地方标准的要求。孙水流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为石埠坝至荷叶坝河段以及白马水库库区水域的岸线内和沿岸线两侧水平距离各1000米的区域,其水质必须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II类标准及有关地方标准的要求。流入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要求。孙水流域其余汇水区域汇入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满足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要求。流域内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制订具体的环境综合治理措施,确保水质达标。

  三、 认真编制孙水流域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畜牧水产局和涟源市、娄星区人民政府配合,认真编制 《孙水流域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要明确规划范围、时限、目标和指标;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要加大对工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 染源、农业面源等的控制力度,依法划分畜禽、水产规模化养殖企业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和河道采砂范围;要加快乡镇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步伐, 加大生态建设工程的投入力度。

  四、严格实行河段环境质量辖区负责制。娄星区、涟源市人民政府对各自管辖的河段环境质量负责,确保交界断面的出水水质达标。交界断面的水质每月监测1次,涟源市与娄星区交界断面水质由娄底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监测,各乡镇交界断面水质由所属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测。对环境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地方政府,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五、 严格实行孙水流域环境综合治理考核制度。环保部门对孙水流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孙水流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 督管理。娄底市人民政府与娄星区、涟源市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签订孙水流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状。娄星区、涟源市人民政府也要与沿河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状。市孙水流域环境综合治理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按照《娄底市孙水流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进行严格考核、奖惩。

  六、 进一步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力度。娄星区、涟源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孙水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饮 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关闭。市环镜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在孙水河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水质、水量自动监测设施,增加水质监测频次,对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每月监测1次。

  七、 落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娄星区、涟源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孙水流域内的排污企业分解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孙水流 域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企业予以公布;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 建立健全孙水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孙水流域上游地区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指标、行政区域交界断面水质未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的,应当对下游地 区予以补偿;上游地区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指标、行政区域交界断面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下游地区应当对上游地区予以补偿。具体补 偿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会同涟源市、娄星区人民政府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九、 建立孙水流域环境保护日常巡查制度。娄星区、涟源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孙水流域环境保护日常巡查制度,确定巡查人员、巡查方式和巡查内容,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 为。市孙水流域环境综合治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对其进行督查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娄星区、涟源市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必须及时依法 查处到位。

  十、 严把孙水流域内的建设项目审批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孙水流域内建设项目的环保前置审批,严格控制新污染源。在建设项目未通过环保审批之前,发 改、经信等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和发放有关证照;住建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规划部门不得出具规划选址许可意见和发放规 划许可证;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实施相关行政许可;水利、卫生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林业、商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安监部门不 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力部门不得供电;金融部门不得贷款,其他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单位必须履行其相应职责。

  十 一、加强环境执法监管。环保部门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违反“三同时”制度、不正常运转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或偷排污染物、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等环境违法 行为加大查处力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对现有的排污企业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 关闭。孙水流域内的新建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清洁生产要求,现有企业尚未达到清洁生产要求的,应当按照清洁生产要求进行技术改造。孙水流域内各排污企业要设置 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内的企业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十 二、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农业部门要督促指导孙水流域所在地政府对农业生产环境污染防治进行科学防治、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和监督管理推广测土施肥、 精确施肥、微生物防治病虫害等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实施农药、化肥减施工程,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有效控制农业面 源污染。

  十 三、加大孙水流域造林绿化力度。林业部门要督促指导孙水流域内的地方政府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抓好孙水流域内的绿色通道工程建设和两岸、水库、 城镇、村庄周边的造林绿化,防止植被破坏;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十 四、突出综合治理工作重点。娄星区、涟源市人民政府要出台措施,对该流域的医疗废水、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置。住建部门要抓紧落实涟源市茅塘 镇、杨市镇、水洞底镇的生活垃圾处置和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加快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畜牧水产 部门要加大流域内畜禽、水产规模化养殖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督促其抓好污染防治工作,对禁养区内的畜禽、水产规模化养殖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限养区、适养 区内已建成的畜禽、水产规模化养殖企业,其畜禽粪便、废水处置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限期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凡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的,依法予以关 闭。各相关部门对限养区内新增畜禽、水产的规模化养殖企业不予审批,对适养区内新增的畜禽、水产规模化养殖企业严格进行审批。水利部门要严格规范河道采 砂,凡在孙水流域内的采砂企业必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采砂项目必须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十 五、积极筹措治理资金。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孙水流域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确保孙水流域环境污染治理资金需求。各职能部门要千方百计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农业 部门的 “农村清洁工程”、环保部门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整理”、林业部门的“生态修复公益林”、住建部门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 理”、水利部门的“四水治理”等项目资金要向孙水流域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倾斜。市、县两级要适当增加财政投入。污水处理等项目可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多方筹 资融资实施孙水流域环境综合治理项目。

  十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孙水流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确保流域内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得到保障,整体环境质量逐年改善。对拒不执行本通知的,由有关机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