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 加强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大力推进绿化娄底四年行动计划的实施,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宏伟目标顺利实现,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 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加强对境内森林、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全市境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要求,自觉保护森林、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
二、禁止商业性采伐生态公益林,因抚育更新或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确需采伐生态公益林的,应严格按照规定报批。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采伐铁路、公路、河流两侧可视范围及城区周边林地、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内的林木。
三、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严格控制勘查、开矿、修路、建房等各项建设占用林地,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必须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或少批多占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查 处。
四、禁止猎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无证狩猎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承运无运输证明的野生保护动物及其产品,禁止非法来源的野生保护动物进入市场,禁止饭店、餐馆等餐饮场所违法加工出售以野生保护动物为原料的食品。
五、禁止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古树名木,确因重点工程建设和科研等需要移植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和古树名木的,必须依法依程序办理采集许可证,并在本市境内就地就近保护性移植。
六、对阻碍、拒绝或以暴力抗拒林业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惩处。
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市林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工商、药监等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强化森林、林地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监管。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