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CR—2012—00011
娄政发〔2012〕7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娄底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
《娄底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娄底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娄底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娄底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
2001年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了《娄底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将妇女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断完善维护妇女权益的政策措施,不断强化政府管理妇女事务的责任能力,不断加大实施规划经费的投入力度,不断强化全社会的宣传动员,努力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十年来,《娄底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妇女发展和性别平等发展取得了重大进展,妇女发展进入历史上最好时期。由于受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制约和影响,妇女发展和性别平等仍然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全面促进妇女发展和性别平等任重道远。
为充分发挥妇女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全面提高妇女素质,促进妇女平等参与和发展,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15年)》、《湖南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妇女社会地位,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环境,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二)基本原则
l、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利益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努力实现妇女在身心健康、文化教育、经济参与、决策管理、社会保障、法律保护和环境优化等方面的发展。
2、坚持男女平等,促进两性和谐发展。注重社会公平,完善和落实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政策,构建和谐、文明、进步的性别文化,营造优良的社会环境,进一步缩小两性社会地位差距,促进两性协调发展。
3、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城乡和区域妇女协调发展。加大对农村及贫困地区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制度建设、资金投入、项目开发等措施,缩小城乡和区域妇女在人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文化教育、社会保障和福利等方面的差距。
4、坚持妇女参与,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依法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引导和支持妇女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二、总体目标
将 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法律体系和社会公共政策,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 经济发展,妇女的经济地位明显提升;保障妇女平等参与国家社会事务决策与管理,妇女参政比例不断提高,影响力不断增强;保障妇女平等获得教育资源的权利和 机会,妇女的受教育程度持续提高;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公共卫生优质服务,妇女的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保障妇女权益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妇女的合法权 益得到切实保护;保障妇女平等享有社会保障,妇女的社会福利水平显著提高;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环境的决策管理,妇女发展的环境更为优化。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1、主要目标
(1)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妇女的人均预期寿命延长。
(2)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城市达到99%,农村达到98%,农村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以上。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城市达到85%以上,农村达到80%以上。全市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2/10万以内。逐步缩小城乡和地区间差距,农村与城市孕产妇死亡率之比控制在1.2以下。降低流动人口中孕产妇死亡率。
(3)妇女常见病筛查覆盖率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85%。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以下简称“两癌”)早诊早治率,降低妇女“两癌”死亡率。
(4)妇女艾滋病感染率和性病感染率得到较好控制。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到80%;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达到90%以上。
(5)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6)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
(7)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8)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到90%,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1‰以下。
(9)提高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
2、策略措施
(1) 加大妇幼卫生工作力度。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妇幼卫生经费占卫生总经费的比例,增加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改善农村妇幼卫生基础设施和服务资 源短缺状况。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保健网络建设,按要求配齐乡、村妇幼保健人员,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开展妇幼卫生服 务。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危害妇女健康的非法行为。
(2)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加强基层产科建设,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人员的准入,进一步加强对妇幼卫生人员专业知识培训,推广普及妇女保健适宜技术,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落实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政策,为边远贫困地区孕产妇住院分娩创造条件。
(3)降低剖宫产率。多渠道开展宣传,普及自然分娩知识,创造促进自然分娩的社会环境。严格剖宫产收费标准。加大妇幼保健人员医疗技术培训力度,提高产科服务质量。
(4)加大妇女病普查普治力度。加大预防和治疗“两癌”专项资金投入,扩大“两癌”检查覆盖范围。确保妇女至少每三年享受一次免费妇女常见病筛查。对贫困、重症患者的治疗给予补助或免费。
(5) 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的传播。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推广有效干预措施。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吸毒、 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有效控制传染途径。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纳入妇幼保健工作,强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积极实施医疗救治,落实“四免一关怀” 政策。
(6)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研究、推广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推行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提供避孕节育优质服务,预防和控制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加大避孕知识的宣传力度,强化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的责任意识,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
(7)提高妇女的营养水平。大力开展健康和营养知识的普及教育和宣传,加强合理膳食指导,提倡合理科学的膳食结构和习惯。为孕前、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等重点人群提供针对性的营养指导和干预。强化母婴食品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
(8)提高精神卫生服务水平。建立覆盖城乡、功能齐全的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加强对精神卫生人员的专业培训。针对妇女不同时期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心理咨询、辅导和干预。
(9)引导和鼓励妇女参加体育锻炼。加强对妇女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提高妇女健身意识。积极发展社区体育,鼓励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加强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体育活动的指导和服务。
(10) 做好流动妇女的卫生保健服务。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户籍所在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加大对流动妇女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 卫生行政部门将流动孕产妇保健纳入医疗保健单位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制订多种扶贫医疗救助方案,保证流动人口中贫困孕产妇得到救助。
(二)妇女与教育
1、主要目标
(1)教育工作全面贯彻性别平等原则。
(2)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5%,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
(3)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减少女童辍学现象。
(4)女性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0%以上。
(5)女性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0%以上,高等学校在校生中男女比例保持均衡。
(6)高等院校女性学课程普及程度提高。
(7)提高妇女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
(8)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0.5年。
(9)青壮年妇女文盲率控制在2%以内。
(10)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各级各类教育课程标准及教学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
2、策略措施
(1)在教育法规、政策及规划的制定、执行和评估中,落实性别平等原则。
(2)对教育的内容和教育过程进行性别评估。在课程与教材相关的指导委员会等机构中增加性别平等专家。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各级各类教育课程标准及教学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性别观念。
(3)提高教育工作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加大对教育管理者社会性别理论的培训力度。在师资培训计划和师范类院校课程中增加性别平等内容,提高教师队伍的性别敏感度。
(4)改善中、高等教育学科领域学生的性别结构。鼓励高校开设和发展适合女性的专业、课程,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设女性学课程。
(5)确保适龄女童接受良好义务教育。加大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家长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自觉性。制定支持贫困家庭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优惠政策,确保贫困家庭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6)保障女童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7)提高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水平。保障妇女平等接受高等教育。高等院校在校生中男女比例保持均衡。落实对贫困女大学生的资助政策,提高农村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
(8)满足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组织失业妇女接受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提高失业妇女再就业能力。探索完善针对经济困难妇女的资助政策,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妇女接受职业教育。根据残疾妇女的身心特点,合理设置残疾人职业教育的专业。
(9)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建立完善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多样化的终身教育机会和资源。鼓励妇女接受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提高妇女利用新型媒体接受现代远程教育的能力。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妇女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
(10)促进妇女参与社区教育。整合、优化社区教育资源,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教育和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丰富社区教育内容,满足妇女个性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
(11)继续扫除妇女文盲。制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妇女扫盲。
(三)妇女与经济
1、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2)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女性比例达到46%以上。
(3)男女非农就业率和收入差距缩小。
(4)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提高。
(5)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0%。
(6)女职工劳动权益和特殊利益得到有效维护,女职工四期保护覆盖面不断扩大,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7)确保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8)妇女贫困程度明显降低。
2、策略措施
(1)加大妇女经济权利的法律保障力度。制定和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享有劳动权利的政策,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严格执行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2) 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 婚、生育的内容。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禁止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市场中性别歧视行为,严惩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
(3)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4) 拓宽妇女就业渠道。不断提高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妇女就业的能力;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鼓励妇女自谋职业;支持和引 导妇女兴办私营、个体企业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妇女在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就业。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采取全程培训、税费减免、资金支 持、跟踪指导等措施,支持帮助妇女创业。
(5)提高妇女非农就业率。减少制约妇女劳动力非农转移的制度障碍。多渠道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加大农村妇女的转移培训力度,增强其非农就业和适应城镇生活的能力。
(6)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完善女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加强面向高校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
(7)为就业困难妇女创造就业条件。政府公益岗位安置向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妇女倾斜。采取减免税收、设置生育返岗培训基金等措施,帮助生育妇女重返工作岗位。落实针对失业妇女的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等就业政策。
(8)改善妇女就业结构。加大针对妇女的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提高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女性比例。促进科学研究与技术应用领域妇女人才成长。
(9)提高农村妇女经济收入。开展便于农村妇女参与的实用技术培训,帮助农村留守妇女和返乡妇女实现多种形式的创业。支持金融机构、企业等与妇女组织合作,面向农村妇女开展金融服务和相关培训。
(10)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制定扶贫措施,保障贫困妇女的资源供给。帮助、支持农村贫困妇女实施扶贫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等项目资金向城乡贫困妇女倾斜。
(11) 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落实和完善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相关政策,纠正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各项制度, 推动各地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费用办法,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12) 保障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和职业卫生安全。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政策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及培训。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提高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推 进已建工会的企业严格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监察作为劳动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的重点内容,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1、主要目标
(1)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逐步提高女性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的比例。
(2)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领导班子中要有1名以上女干部,并逐步增加。
(3)加大正职女干部的选拔力度。县(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市直正处领导班子正职中要配备20名以上女干部。全市要有1—2名女县(市、区)长或女县(市、区)委书记,每个县(市、区)女乡镇长或乡镇党委书记要达到3—5名。
(4)加强对年轻优秀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中,45岁以下的市级女干部、 35岁以下的县处级女干部、30岁以下的科级女干部在同级干部中的数量逐步增加。
(5)夯实女性决策管理人员基础。到2015年,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市、县、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后备干部中女干部的比例分别不少于20%、30%、35%。
(6)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5%以上。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
(7)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职代会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2、策略措施
(l) 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在制定涉及妇女根本利益的方针政策时,要听取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及妇女组织和妇女群众的 意见和建议。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 民主管理制度,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应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2)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意识和能力。面向妇女开展宣传培训,保障女干部接受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的机会,加大对基层女干部的培训力度。
(3)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干部的选拔、聘用、晋升要切实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保障妇女不受歧视。加强对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轮岗、提拔等各环节的严格监管,确保妇女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
(4) 加强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力度。制定培养、选拔女干部专项规划,规定县(处)各级领导班子中女干部的比例。通过培养、挂职、交流等形式让一定比例的女干部到 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接任主要负责人职务。其中组织、教育、党校、科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体育、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公检法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城管、旅游等部门领导班子要优先选配,其他女职工集中的行业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也要多选配一些女干部。
(5)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择优的选拔任用原则,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让更多的妇女进入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6)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面向女干部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提高女干部政治文化素质,增强女干部的创新能力、参政议政能力和竞争能力。2015年前,县处级以上女干部要普遍轮训一遍。各级党校、干校进行干部培训时应保证女干部有一定比例。
(7)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作用。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推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把妇联组织的妇女人才库作为组织部门培养选拔女干部的重要来源。加强对妇联干部的培养和交流,把妇联建设成为输送优秀女干部的重要基地。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1、主要目标
(1)城乡生育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基本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妇女生育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妇女,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3)妇女养老保障覆盖面逐步扩大。扩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妇女的养老保险覆盖面,大幅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妇女参保率。
(4)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增加,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5)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6)妇女养老服务水平提高,以城乡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85%以上。
2、策略措施
(1)完善维护妇女权益的社会保障体系,落实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涉及妇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参保率,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加快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农村妇女生育保障水平。
(3)确保城乡妇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继续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4)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保障女性失业者的失业保险合法权益。
(5)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6)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推进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7)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依照社会救助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妇女进行救助。
(8)倡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大力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救助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多方动员社会资源,为困难妇女提供救助。
(9)保障老年妇女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加大老龄事业投入,发展公益性社区养老机构,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社区的养老照护能力和服务水平。
(10)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市、县普遍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
(六)妇女与环境
1、主要目标
(1)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形成两性平等、和谐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2)性别平等原则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社会管理与家庭等相关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3)完善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监管机制。
(4)开展基于社区的婚姻家庭教育和咨询,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5)倡导妇女积极参与“两型社会”建设,节能减排,践行低碳生活。
(6)开展托幼、养老家庭服务,为妇女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创造条件。
(7)鼓励和引导妇女做和谐家庭建设的推动者。
(8)增加市、县、乡妇女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设施和场所,各县(市、区)至少要有1至2个妇女活动中心。
(9)降低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程度。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农村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例达到50%,安全饮水普及率达到60%以上。森林覆盖率稳定在57%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10)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75%。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11)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满足妇女在减灾中的特殊需求。
2、策略措施
(1)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研究和宣传落实。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培训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计划和各级干部的培训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社会宣传。
(2)制定和落实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对文化和传媒政策进行社会性别分析、评估,反映对男女两性的不同影响和需求,制定促进两性和谐发展的文化和传媒政策,禁止性别歧视。
(3)宣传妇女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以及文学艺术等领域充分展示妇女参与和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就、价值和贡献。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4)加强对传媒的积极引导与管理。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传媒培训规划,提高媒体决策和管理者以及从业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完善传媒监管机制,增强性别监测内容,吸纳社会性别专家参与传媒监测活动。禁止在媒体中出现贬抑、否定妇女独立人格等性别歧视现象。
(5)促进妇女参与媒体管理。传媒机构为媒体从业妇女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提高其传播、管理、制作和研究能力。对重点新闻媒体决策和管理层的女性比例作出明确规定,并纳入部门工作考核范围。
(6)营造和谐的家庭环境。开展以家庭美德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7)组织动员妇女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环境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妇女的生态文明意识,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促进妇女主动参与节能减排,绿色消费,低碳生活。
(8)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加强集中供水系统建设,提高饮水工程和供水量标准。强化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质监测、饮用水安全监管和社会化服务。
(9)提高农村卫生厕所的普及程度。加强对改厕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将改厕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将改厕成效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绩效考核范围,提高农村改厕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卫生效益。
(七)妇女与法律
1、主要目标
(1)促进男女平等的政策体系不断完善。
(2)加强对政策的性别平等审查。
(3)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增强。
(4)严厉打击强奸、拐卖妇女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5)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市级建1所家暴庇护中心。
(6)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7)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2、策略措施
(1)不断完善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政策体系。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制定完善相关的地方政策。保障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人身、财产、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
(2)加强对政策的性别审查。在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建立性别平等审查机制,由性别专家为人大和部门政策制定提供专门意见和建议,对现行规范性文件中违反性别平等原则的条款和内容进行清理。
(3)保障妇女的立法参与权利。提高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拓展妇联组织和其他妇女组织参与政策制定的途径,广泛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引导和鼓励广大妇女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发表意见和建议。
(4)加大对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力度。各级人大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深入了解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5)广泛深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知识。加大普法力度,将妇女权益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规划。推动社区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6)对立法、司法、执法者进行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立法、司法、执法部门的常规培训计划和职业考试内容,提高立法、司法、执法者的社会性别意识。
(7)提高妇女在司法、执法中的影响力。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中的女性比例。鼓励和推荐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鼓励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中有法律专业背景或法律工作经验的女性申请担任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
(8)加大反对拐卖妇女的工作力度。通过宣传培训,提高妇女的防范意识。完善以政府部门为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反拐合作机制,加强对拐卖妇女犯罪的综合治理,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心理康复和回归社会的救助工作。
(9) 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多部门合作和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司法保护,规范流程, 将反家暴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基层派出所设立“反对家庭暴力投诉站”,基层法院设立“反对家庭暴力合议庭”,建立反对家庭暴力庇护所,全面 推进“零家庭暴力社区”建设。
(10)有效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政策体系。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11)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婚姻家庭案件中,坚持性别平等原则。特别是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考虑离婚妇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照顾家庭所投入的劳动,以及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及其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应当实现公平补偿。
(12)维护妇女在司法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应及时受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的举报、控告和申诉,不得推诿。对涉及妇女个人隐私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应采取匿名诉讼、不公开审理、调查保密、证人保密与保护等措施,确保受害妇女免受二次伤害。
(l3)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人民法院为经济困难或因其它特殊情况如家庭暴力等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免交。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受害妇女实行国家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
(14)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妇女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其提供便利。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充实和完善法律援助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的法律服务和援助。
四、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规划,政府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二)制定地方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级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全市各级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按照任务分解,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全市妇女发展规划体系。
(三) 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部门规划。做到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优化规划实施的法规政策环境。制定完善促进妇女发展的政 策措施,在制定和执行中充分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和司法保护,保障妇女各项权利的实现。
(四) 保障妇女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财政加大妇女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的投入,并随经济增长同步增加。各级政府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针对重点、难点 问题设计实施相应项目,安排专项经费,保证目标如期实现。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妇女事业的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妇女事业 发展。
(五) 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由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考核问责制。将主要目标纳 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 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委会、联络员会议,汇报交流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 度。成立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的监测组,负责组织对规划实施的监测工作;成立由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的评估组,负责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工 作。加强妇儿工委办公室建设,确保机构、编制单设,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六)加强实施规划的能力建设。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班、研讨会等,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将实施规划所需业务知识纳入部门培训计划,开展对相关专业工作者的培训。
(七) 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规划的重要内容,宣传规划实施中 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妇女保护和发展的国际公约、法律政策,营造有利于妇女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五、监测与评估
(一)通过监测与评估,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规划实施相关信息,动态把握规划实施进展,客观评价实施效果,分析妇女发展状况,预测发展趋势,评估实施效果,为制定规划、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监测与评估工作机构。各级政府妇儿工委设监测评估领导小组,审批监测评估方案,组织领导监测评估过程,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 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监测工作方案,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 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向同级政府妇儿工委提交本地妇女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本地做好实施妇女 发展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评估组由各级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相关部门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共同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检查 规划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效果;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阶段性评估,向同级政府妇儿工委提交评估报 告;指导本地区、各部门开展实施妇女规划的评估工作。
(三) 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各级政府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和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相关部门,将规划监测指标纳入本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每年向同级政府妇儿工委办公 室和统计部门报送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实行分级分阶段评估。建立市、县、乡三级妇女状况监测评估体系。市级监测评估分为年度监测、2013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2016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为监测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五) 建立与完善分性别统计制度。将性别统计纳入统计制度,建立健全性别统计指标体系。各级统计部门和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相关部门将性别统计纳入常规统计工作, 在年报和调查中一同布置、收集、检查和发布,使性别统计更加规范科学。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市的各级性别数据库,逐步实现全市性别数据系统的资源共享。
(六)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政府妇儿工委提交阶段性和终期评估报告。
娄底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
本规划所指儿童为出生至未满18周岁的人。
儿 童是人类的未来,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对于全面提高中华民族的素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儿童时期是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以科学 的儿童发展观为指导,为儿童提供必要的发展条件和机会,最大限度地满足儿童的发展需要,发挥儿童的潜能,为儿童一生的成长奠定重要基础。
2002年,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了《娄底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 十年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实施,不断加强儿童工作的法制建设,强化政府管理儿童事务的责任,将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促进了儿童 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我市儿童事业取得了新的历史性进步。儿童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儿童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儿童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规划确定的 主要目标基本实现。由于受社会经济、文化、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儿童发展和权利保护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促进儿童全面发展和权利保护,仍然是今后一个 时期儿童工作面临的重大任务。
为进一步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逐步缩小与世界发达国家儿童发展平均水平的差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宗旨精神,按照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儿童发展实际,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以优先保护、平等发展、普惠福利为主线,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政策规划和资源配置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2.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处理与儿童相关的一切事务应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3.无歧视原则。为所有儿童创造公平的社会环境,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4.儿童参与原则。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鼓励、支持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畅通儿童表达的渠道,重视吸收采纳儿童的意见。
二、总体目标
建 立健全覆盖城乡儿童的公共卫生保健制度和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缩小区域差距,保证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实现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建立 更加完善的儿童法律保护体系,保障儿童合法权利;建立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创建儿童友好型的社会环境,确保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 和参与权利的实现。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1、主要目标
(1)降低活产出生缺陷发生率,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服务对象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婚前医学检查率城市不低于80%,农村不低于70%。
(2)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7‰、10‰。以下。逐步缩小城乡和地区之间差距,农村与城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之比下降到2.0以下;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3)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18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6。
(4)控制儿童常见疾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性疾病。
(5)纳入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的11种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0%以上。
(6)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降低到 1‰以下。
(7)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
(8)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
(9)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5%以下。
(10)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10%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5%以下,其中农村6%以下,城市4%以下。肥胖发生率控制在3%以下。
(11)7岁以下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率达到80%以上,保健覆盖率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70%以上。提高女童及流动人口中的儿童保健覆盖率,流动儿童享有与城市同龄儿童同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2)提高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发生率。
(13)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14)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15)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2、策略措施
(l) 加大对妇幼卫生工作的支持力度。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妇幼卫生经费占卫生总经费的比例,增加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卫 生服务网络建设,按要求配齐乡镇儿保专干,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制定优惠政策,吸引高校毕业生和城市医务人员到农村从事妇幼卫生服务。加强儿童医疗 保健服务网络建设,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县级以上妇幼保健院设置儿科。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开展妇幼卫生保健服务,加强基层社区儿科建设。
(2)加强儿童保健管理和服务。为0—6岁儿童提供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基本保健服务。为3岁以下儿童免费提供保健服务,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提高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
(3) 建立较为完善的以三级防治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全市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加强婚检知识宣传,规范婚检内容,改进服务模式,推行婚检与婚姻登记“一条龙”服务,将 婚检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加强孕产期合理营养与膳食指导。建立健全产前诊断网络,提高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 诊断和治疗,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率。逐步将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筛查纳入医保体系。
(4)预防、控制儿童疾病。扩大免疫规划范围,完善免疫服务形式,规范预防接种行为,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提高免疫服务质量。加强儿童疾病的综合管理,推广5岁以下儿童常见病诊治的适宜技术。将住院分娩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高住院分娩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5) 预防儿童伤害的发生,减少各类灾害对儿童的影响。制定并实施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建立并完善儿童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中小学校和幼 儿园普遍开展灾害避险、交通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学生和幼儿自护、自救、防灾和逃生能力。建立健全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应 急管理机制。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生活、教育、心理康复等方面的救助服务。
(6) 提高儿童营养水平。严格执行《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大力开展母乳喂养宣传活动,加强爱婴医院的管理,制定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加强科学育儿指 导,普及辅食添加相关知识,加强卫生人员技能培训,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等儿童营养性疾病。继续推行中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加大碘缺乏病防治知 识的宣传普及力度,提高缺碘地区合格碘盐食用率。
(7)提高儿童的身体素质。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理安排学生学习、休息和娱乐时间,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和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鼓励和支持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完善并落实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和体质监测制度,并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
(8) 提高儿童健康素养水平。加强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卫生保健管理,对儿童开展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提高儿童身心健康 素养水平。帮助儿童养成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工作。预防和制止儿童吸烟、酗酒和吸毒。严禁向儿童出售烟酒和违禁药品。
(9)提高儿童心理卫生和生殖健康服务的可及性和服务质量。构建儿童心理健康和生殖健康公共服务网络,精神专科医院设儿童心理科,配备一定数量的专科医师;学校设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10)建立儿童饮水、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儿童用品、玩具和游乐设施生产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完善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鼓励儿童食品、用品相关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减少不安全因素对儿童的威胁。
(二)儿童与教育
1、主要目标
(1)促进0-3岁儿童早期教育发展。
(2)基本普及学前二年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5%。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数量占幼儿园总数的50%以上,学前教育质量进一步提高。
(3)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确保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4)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
(5)扩大中等职业教育的规模,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6)促进所有儿童享有公平教育,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校际差距。
(7)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8)提高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减少薄弱学校数量。
2、策略措施
(l) 落实教育强市战略,把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作为人才战略的基础工程。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增加教育投入。推进教育改革,建立 教育质量标准和监测评价制度体系,完善学校收费管理与监督机制、学生综合素质和学业评价体系。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科学设计教材内容,严格执行课程方案。
(2)促进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和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到2015年完成小学以上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合格学校要求。加快农村薄弱学校改造,提高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际之间在办学条件、师资素质、教育质量上的差距。
(3)加快发展3—6岁学前教育。将发展学前教育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优先建设;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的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完善体制和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不断扩大社会资源对教育的投入。
(4)完善学校收费管理与监督机制。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收费资金使用管理。
(5) 确保受人口流动影响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制定进城务工 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规范寄宿制学校的管理,优先满足留守儿童的住宿需求。
(6)保障弱势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贯彻落实孤儿、残疾儿童、贫困儿童就学的资助政策。扩大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特教班的规模。制定和落实残疾儿童接受各级各类教育的相关政策,提高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水平。
(7)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对按调整优势产业发展需求,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质量为重点,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促进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高等职业学校补贴政策。
(8)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学习、实践、创新、社会适应能力和思想 道德、科学文化、健康素质。加强学校思想道德教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将德育工作有机融入教育教学,纳入教育教学评估体系。
(9)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能力。进一步提高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完善教师培训和交流制度,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加强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
(10)全面推进基础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重点加强农村学校信息基础建设,加快终端设施普及,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实现多种方式接入互联网。
(三)儿童与福利
1、主要目标
(1)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动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的转变。
(2)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参保率和保障水平,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3)基本满足流动和留守儿童的公共服务需求。
(4)基本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和公平就业等基本需求,提高孤儿家庭寄养率和收养率。
(5)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
(6)减少流浪儿童的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7)增加孤儿养护、流浪儿童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各县(市、区)至少建立1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技能培训综合功能的儿童福利机构和1所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
(8)保障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等权利。
2、策略措施
(1)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机制,增加财政对儿童福利投资的预算,逐步实现儿童公共服务均等化。
(2) 完善儿童医疗保障体系。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儿童保险内容,逐步扩大儿童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提高支付比例和最高支 付限额。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资助贫困家庭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其经医疗补偿后难以负担的医疗费予以补助。
(3)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尝试建立儿童发展账户,完善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探索5岁以下贫困家庭儿童和残疾儿童生活津贴制度的运作机制,改善5岁以下儿童的营养状况。
(4) 建立孤儿(包括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基本福利制度,提高孤儿福利水平。建立覆盖城乡的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制度,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 平,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就业、住房等多方面的需求。完善孤儿收养制度,规范家庭寄养,建立和完善家庭寄养监督、支持和评估体系,加强对孤儿 收养、寄养家庭的走访、服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
(5)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提高残疾儿童的福利和救助水平。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建立残疾儿童康复的服务体系,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6)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建立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探索流浪儿童的早期预防干预机制,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保障制度,对流浪儿童开展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医疗卫生和技能培训,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
(7) 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服务机制。逐步将流动人口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职能。整合社区资源,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 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机制,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提高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
(8)对残疾儿童、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建立特别登记管理制度,为其享有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提供基础。
(四)儿童与社会环境
1、主要目标
(1)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2)适应城乡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
(3)提升儿童家长素质,提高家庭教育的水平和质量。
(4)为儿童提供丰富、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
(5)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图书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
(6)培养儿童阅读习惯,增加阅读时间和阅读量。90%以上的儿童每年至少阅读一本图书。
(7)增加市、县、乡三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儿童社会工作者。各县(市、区)至少要有1至2所综合性、多功能儿童活动中心。
(8)85%以上的城乡社区建立一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服务的儿童之家。
(9)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10)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
(11)儿童食品、用品和玩具质量抽查不合格的企业整改复查合格率为100%,大型游乐设施定检率为100%。
(12)保障儿童交通安全,学校、儿童活动场所等进出口处交通标识设置率为100%。
2、策略措施
(l)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
(2)为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加大对家长有关儿童心理行为知识的普及力度,预防和控制家庭虐待、忽视和暴力等事件的发生。
(3)为儿童创造积极向上的文化环境。各类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信息,鼓励创作优秀儿童图书、影视作品、歌曲、童谣、舞蹈、戏剧、动漫、游戏等,丰富儿童精神生活。规范文化市场,打击非法出版物,坚决遏制色情、暴力等信息对儿童身心健康的损害。
(4) 为儿童健康上网创造条件。在公益性文化场所和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公共电子阅览室,为儿童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对儿童免费或优 惠开放。推行绿色上网软件,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打击和治理,净化互联网环境。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严格实行消费 者实名登记制,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加大对“黑网吧”的打击力度。家庭和学校加强对儿童上网的引导,防止儿童沉迷网 络。
(5)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贯彻执行校园安全“八条措施”,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校园附近均设有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加强对校园周边商业网点和经营场所的监管,校园周边禁设网吧、游戏厅、娱乐场所等。
(6) 加大儿童活动设施建设。将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增加彩票公益金对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的投入,加大对农村儿童课外活 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的扶持力度。规范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
(7) 为儿童图书阅读创造条件。推广面向儿童的图书分级制阅读,为不同年龄儿童提供合适的图书,为儿童家长选择图书提供建议和指导。增加社区图书馆的数量,在各 级公共图书馆设立儿童阅览室或儿童图书角,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儿童图书馆。建立覆盖全市行政村的“农家书屋”,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广泛开展阅 读宣传活动,鼓励和引导儿童健康阅读。
(8)保障儿童有权对影响儿童的事项发表意见。增加儿童的社会实践机会,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提高中小学生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比例。
(9)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禁止母乳代用品的广告宣传,规范儿童食品、营养品、保健品和烟酒广告的播出。
(10)强化城乡社区儿童服务功能。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儿童保护工作运行机制,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区资源,动员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机构和社会团体、志愿者参与儿童保护。整合社区资源建设儿童活动场所,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提高运行能力,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1、主要目标
(1)不断完善保护儿童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
(2)贯彻落实保护儿童的法规政策、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3)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
(4)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得到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
(5)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6)中小学生普遍接受法制教育,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7)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8)依法保护儿童合法财产权益。
(9)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儿童)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10)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1)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降低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
(12)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建立免除轻罪儿童的前科报告义务的配套制度。实现公、检、法、司在儿童刑事案件中的跨部门合作,进一步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的特殊需要。
2、策略措施
(l)继续完善保护儿童的政策措施。清理、修改与儿童权利保护不相适应的政策措施。增强保护儿童相关法规政策的可操作性。
(2)加强法制宣传。定期开展儿童法律知识的社会宣传,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增强儿童法制观念,引导儿童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3)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部门协调,简化、规范登记程序。
(4)完善儿童的监护制度。完善落实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的相关法规制度,提高儿童家长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
(5) 保护儿童人身权利。建立健全违法使用童工的监督、惩罚机制,消除童工现象。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杜绝利用儿童进行乞讨、卖艺、卖淫等伤害儿童身心健康的 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胁迫、诱骗、利用儿童犯罪的刑 事犯罪。加强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妥善安置被解救儿童。
(6)加强对儿童财产权益的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和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7)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宣传性别平等观念,增强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落实奖励生育女孩家庭的优惠政策,提高农村生育女孩家庭的经济社会地位。禁止利用B超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8) 建立权益受侵害儿童的保护机制。建立儿童受暴力伤害问题的预防、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建立对遭受性侵犯儿童的特别保护机制,减少重复 作证对儿童的二次伤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性侵犯对儿童身心带来的伤害。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确保儿童在司法程序中获得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务和 司法救助。对违法犯罪的儿童,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违法犯罪儿童的刑事处罚。
(9) 探索建立区别于成年人的司法制度,研究总结已有的司法实践探索,坚持儿童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原则,推广建立合适成年人在场、社会调查制度,提高取保候审 比率和非监禁刑罚的适用,降低羁押率,完善司法分流措施,健全更有效的非审判处置方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尊重和保护儿童隐私权,禁止披露儿童的姓名、 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儿童的资料,逐步实现犯罪前科有限消灭,保障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儿童在复学、升学、就业中不受歧视。
(10)完善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矫治制度。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进行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加强具有不良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管理,探索专门学校教育和行为矫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保障专门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
四、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规划,政府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二)制定地方儿童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级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全市各级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按照任务分解,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全市儿童发展规划体系。
(三) 将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部门规划。做到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优化规划实施的法规政策环境。制定完善促进儿童发展的法 规政策,在制定和执行中充分体现“儿童优先”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和司法保护,保障儿童各项合法权利的实现。
(四) 保障儿童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财政加大儿童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的投入,并随经济增长同步增加。各级政府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针对重点、难点 问题设计实施相应项目,安排专项经费,保证目标如期实现。重点扶持贫困地区的儿童事业的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儿童事业发展。
(五) 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由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考核问责制。将主要目标纳 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 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委会、联络员会议,汇报交流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 度。成立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的监测组,负责组织对规划实施的监测工作;成立由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的评估组,负责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工 作。加强妇儿工委办公室建设,确保机构、编制单设,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六) 加强实施规划的能力建设。将“儿童优先”原则的相关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课程。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班、研讨会等,对政府及有 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将实施规划所需业务知识纳入部门培训计划,开展对相关专业工作者的培训。
(七) 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儿童工作者、广大儿童和全社会广泛宣传“儿童优先”原则,宣传规划的重要内容,宣传规划实施中 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儿童保护和发展的国际公约、法律政策,营造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五、监测与评估
(一)通过监测与评估,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规划实施相关信息,动态把握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客观评价实施效果,分析儿童发展状况,预测发展趋势,评估实施效果,为制定规划、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监测与评估工作机构。各级政府妇儿工委设监测评估领导小组,审批监测评估方案,组织领导监测评估过程,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 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监测工作方案,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 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向同级政府妇儿工委提交本地儿童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本地做好实施儿童 发展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
评 估组由各级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相关部门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共同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检查规划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和政策 措施落实效果;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阶段性评估,向同级政府妇儿工委提交评估报告;指导本地区开展实施儿童规 划的评估工作。
(三) 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各级政府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和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相关部门,将规划监测指标纳入本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每年向同级政府妇儿工委办公 室和统计部门报送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实行分级分阶段评估。建立市、县、乡三级儿童状况监测评估体系。市级监测评估分为年度监测、2013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2016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为监测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五) 建立与完善分性别统计制度。将性别统计纳入统计制度,建立健全性别统计指标体系。各级统计部门和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相关部门将性别统计纳入常规统计工作, 在年报和调查中一同布置、收集、检查和发布,使性别统计更加规范科学。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市的各级性别数据库,逐步实现全市性别数据系统的资源共享。
(六)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政府妇儿工委提交阶段性和终期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