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政发〔2012〕5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为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
(一) 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农资供应工作事关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建立现代农资经营服务网络是做好农资供应工作的基础。支持供销合作社牵头搭 建农资供应服务平台,加快建立我市农资淡季储备体制。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供销合作社共同研究制订并实施农资规定品种(大化肥为主)淡季 贴息储备制度,确定定点协议企业承担淡季储备,政府给予财政贴息,以利调控资源;加快农资仓储和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安排网点建设用地、依法减免相关费 用;支持供销合作社发挥农资经营主渠道作用,参与农资打假专项整治;支持供销合作社整合农资经营网络资源,重组发展农资连锁配送骨干企业,完善经营服务网 络,促进全市以配送中心、农资超市、农资店和加盟店为一体的农资连锁经营服务网络发展。
(二)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加工服务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与农民及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建立从基地到市场终端的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建、领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提升服务功能,创新经营方式;带头实行“农超对接”, 推进超市和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建立直接采购关系,使优质农产品直接进入终端市场;建立完善农产品仓储运输、冷链物流设施、检验检测、资金结 算、信息服务系统。支持社办工业企业改造升级,扩大农产品加工规模,培育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品牌企业和名牌产品,促进农产品加工增值,扩大销售。
(三)加快发展日用消费品和烟花爆竹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重组日用消费品和烟花爆竹连锁经营骨干企业,大力实施日用消费品“小超市、大连锁”和烟花爆竹“小专店、大连锁”发展战略,加大物流配送设施建设,逐步形成县有配送中心、乡有综合超市、村有便利店的“三位一体”连锁经营服务体系。建立商品质量可追溯系统,确保安全消费。鼓励供销合作社发挥“一店多能、一网多用”的优势,依法拓展图书、药品、通信器材、家居建材、汽车摩托车等农民需要的业务经营范围。
(四) 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网络。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范建设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专业化分拣中心、专业区域集散交易市 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有条件的县 级供销合作社要建设废旧物资集散市场或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处理基地,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对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和分拣 加工基地建设中的土地使用和经营资质等问题,国土资源、商务等部门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
(五) 加快发展网上供销服务网络。“网上供销社”作为信息化条件下农村商品流通的新型业态,对解决农民“买难”、“卖难”矛盾,搞活农村流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 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政府成立“娄底市网上供销社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供销社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市供销合作社主 任为副组长,市发展改革、财政、经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民政、农业、工商、税务等部门及远教办、供销社、农业银行、移动公司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 为成员,加快推进“网上供销社”平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供销合作社,办公室主任由市供销合作社主任兼任,负责全市“网上供销社”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日 常工作。制订并实施《娄底市农村移动电子商务网上供销社建设实施方案》,加快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全市农村党员教育网点和“网上供销社”网点共建 工作,率先建成省级示范性农村移动电子信息服务平台。
二、提升供销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功能
(六) 加强农村综合服务。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齐全、便民惠民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延伸服务领域。日用消费品便民店要围绕当地农民生 活消费、文体娱乐、图书音像、医疗卫生、邮电通信、劳动就业等积极开展综合服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 网络建设,有效推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发展改革、商务、农业、新闻出版、文化、教育、体育、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要在农村农家书屋、文化服务、演艺 惠民、学前教育、体育器材、卫生室、药店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
(七) 加强专业合作服务。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人才、网络、设施等优势,围绕果品、茶叶、中药材、食用菌、畜产品等我市主要农产品,采取领办、参办、合办等多种 方式,同广大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结成利益共同体。支持和鼓励市级和有条件的县级供销合作社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组织 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交易市场,实现农副产品与消费市场的有效对接。
(八) 加强行业协会服务。支持供销社发展行业协会,发挥协会信息优势,积极开展信息、维权、交流、咨询、培训等服务。在农资、茶叶、果品、食用菌、烟花爆竹和再 生资源等传统优势领域,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在参与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九) 大力加强联合社自身建设。市、县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努力做好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的组织、规划、协调、服务 和建设工作。要发挥优势,积极参与制订果品、茶叶、食用菌、辣酱等涉农行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帮助解决其流通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参与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 副产品经营的组织、协调、管理。管理、经营好社有资产,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县及县以上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 预算。
(十) 大力推进基层社建设。积极推行和探索多种有效形式,加快基层社重建和发展。做好基层供销合作社网点建设规划,合理调整建制,优化网点布局,改造建设一批辐 射带动能力强的骨干基层社。推进开放办社,积极吸收为农服务的社会经济组织改造基层社产权结构,大胆引进农村经纪人领办基层社。加强基层社民主管理,建立 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引导社员参与基层社经营管理活动。基层供销合作社依照有关规定重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扶持政 策。对于新建的基层社项目,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在资金、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 一)做大做强社属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创新社属企业经营机制,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着力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 社属龙头企业,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要开放股权结构,大胆吸收社会资本参与供销社企业重组,要完善相关政策,允许供销合作社企业员工以个人身份投 资入股社属企业。有条件的社属企业要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户结成更紧密的利益关系,为生产者提供全方位服务,把更多的利润返还给农民。依托农民专 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标准化生产的规范,加快建立水平较高的优质农产品基地,引导农民发展集约化、规模化生产。推进社属企业并购重组,鼓励组建企业集团, 支持条件成熟的社属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农村物流发展、中小商贸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和新型工业化等方面的专项资金要向供销合作社企业倾斜,把 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纳入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科技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社属企业承担国家科研和农业成果转化项目。社属企业改革可比照国有企业 改革的有关政策执行,对为农服务的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要保持控股地位。已用供销合作社资产安排职工的,同级政府要以适当的方式逐年返还给供销合作社用于 发展。
四、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支持力度
(十二)从加强“三农”工作的战略高度重视供销合作社工作。把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纳入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部署,把“新网工程”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现代流通业发展的整体规划中。通过改革发展,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十 三)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处 置、拆除、抵押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变更事实,供销合作社提出恢复的,应依法依规予以恢复。 因城市建设、道路拓宽等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资产的,应按政策予以补偿。各地供销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属社有资产,由同级供销合作社行使所有权和管理 权,已平调占用的要返还供销合作社。
(十四)加快解决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 财政等八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涉及市、县(市、区)应承担的部分,市、县(市、区)政府要制定计划,尽快予以消化。支持供销 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支持有关金融机构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的金融债务,相关资产管理公司对历史形成的债务可优先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回购。严 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 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改革改制费用和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并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等 社会保险问题,对因体制转换及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政策灵活协调解决,确保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按规定享 受社会保险待遇,维护社会稳定。
(十五)加大公共财政和金融支持。要进一步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建设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的资金支持力度。农业开发、扶贫开发、城镇化建设、农村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项目和资金要向当地供销合作社开放和适当倾斜;2012年至2015年 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财政状况设立“新网工程”和“网上供销社”建设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扶贫开发部门要支持和鼓励贫困地区发展供销专业合作组 织,带领贫困户发展产业基地。银行监督管理机构要支持县及县以上联合社参与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资金互助社和村镇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办、农业、 商务、民政等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各类企业和相关院校联合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基地建设、农民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必要的培训补贴。供销合作社企业改 制重组过程中发生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优先减免。金融机构要支持有条件的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以其资产或社员联保的形式办理 贷款担保手续。
(十六)加强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市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机构,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选拔懂经营、会管理、政治素质高的优秀人才充实领导班子。实施人才兴社战略,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大力弘扬供销合作社“扁担精神”、“背篓精神”,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