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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娄星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2015/03/13 1.7w 阅读 433 点赞

  LDCR—2010—00026

  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市与娄星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娄政函〔2010〕187号

娄星区人民政府,万宝新区筹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的通知》(湘发〔2010〕3号)精神,为进一步理顺市与娄星区之间的财政收入分配关系,调动市、区两级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市与娄星区的财政管理体制,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向区倾斜,着眼发展。充分考虑娄星区的财政现状,在分成比例和体制结算事项等方面向其倾斜,支持娄星区的长远发展。

  2、分税分享,统一规范。改变过去按企业“点菜”式的收入划分办法,实行分税分享。除市独享部分税收外,其余税收均由市、区按比例分享,简化操作,规范管理。

  3、存量不动,增量调整。以2009年的收入入库数为基数,在确保市、区既得财力的基础上,对新增收入形成的财力按比例进行调整。

  4、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市、区两级共同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共同分担因经济形势和政策变化等带来的减收风险。

  二、主要内容

  1、收入划分

  将娄星区区域内的地方税收收入分为市级独享收入、市与娄星区共享收入。非税收入划分仍按原来的办法不变。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调整办法根据城区教育体制调整情况另行制订。

  市级独享收入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银行、保险、证券业的营业税地方部分;电力大客户中心的增值税地方部分;娄底市烟草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

  市与娄星区共享收入包括:除市级独享收入以外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地方部分,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等。市与娄星区共享收入分成按55:45(即市级占55%、娄星区级占45%)比例分享。

  2、基数核定

  以2009年的税收入库数为基数。市级原对娄星区固定补助4805万元列入娄星区收入基数。

  3、支出划分

  市与娄星区的支出划分不变。

  4、“两税”返还

  按照全省统一规定,重新核定娄星区上划中央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税”基数和“两税”返还系数,市级财政不再按0.05系数集中娄星区“两税”返还。

  5、结算事项

  市财政计算国库调度资金占用费由3%调减为1%。对市财政原集中的娄星区5%的增收分成以2009年为基数作为固定上解。其他结算事项原则上维持原体制不变。

  6、财税管理

  娄星区的税收收入按行政区域范围实行属地征收。市级独享税收缴入市级金库;市与娄星区共享税收按55:45比例分别缴入市级、娄星区级金库。城区教育费附加按85:15(即市级占85%,娄星区级占15%)比例分别缴入市级、娄星区级金库(市级85%中含娄底经济开发区5个百分点)。

  从2011年起,对娄星区为主招商引资的新建工业项目,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实行市级45%、娄星区级55%比例分享,税务机关征收时仍按市级55%、娄星区级45%比例分别入库,超出体制比例部分在年终结算时扣除征收成本后返还。

  7、债务管理

  省里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原则上保持不变。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抓好各项政策落实和工作衔接。财政、国税、地税、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根据省、市相关规定,周密安排,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财政体制调整工作平稳有序顺利实施。

  (二) 严肃纪律,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财政税收法律法规,严禁混淆税收的预算级次;严禁寅吃卯粮,提前征收或预缴税收;严禁擅自出台税收 优惠减免政策或通过变更收入科目等转移收入;正在执行的优惠政策按分税分享的比例分级落实。违者将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协作,构建信息网络平台。财政、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根据省、市相关规定加快构建市、区两级及财、税、库、行互联互通信息网络平台体系,为新的财政体制运行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技术支撑。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