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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5/03/13 9.9k 阅读 143 点赞

  LDCR—2010—00024

  娄政发〔2010〕15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万宝新区筹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民间投资重要性的认识

  鼓 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是破解我市发展资金瓶颈的一条重要途径,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有利于弥补政府投资能力和范围不足,实现投 资可持续增长;有利于促进和扩大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和改善民生;有利于加快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进程;有利于推进我市“科学发展、加速赶超”战略实施。各级各部门要统一认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与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结合起来,与承接产业转移、扩大对外开放结合起来,与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结合起来,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的领域

  (一)坚持“非禁即准、平等待遇”的原则,确立民间投资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凡是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全部向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开放的领域,不得单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凡是给予国有及外来投资的政策待遇,民间投资同样享受。

  (二) 进一步调整优化国有资本布局,为民间投资开辟更广领域。国有资本主要布局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领域。对于国有 资本占明显优势地位,同时具备市场化条件的行业和领域,国有资本应有序退出,以吸引更多民间资本进入;对于主要依靠市场配置资源,市场竞争充分和市场化程 度较高的行业和领域,国有资本应加快退出,为民间资本创造更大市场空间。

  (三)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路、城市道路、水运、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支持参与铁路干 线、支线及站场设施建设,允许参股建设企业铁路专线、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 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农田水利、城市防洪、水环境保护、城镇供水、跨流域调水、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 生物质能、煤层气综合利用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及参股建设核电站。支持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和成品油的储运与管道输送设施及网 络。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及参股基础电信运营市场。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招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采煤塌陷地治理,非战略性矿产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

  (五)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出租汽车、城市园林绿化等市政公 用事业建设,鼓励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房、公共 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六)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农村民生工程、现代农业示范区、商品粮油基地、养殖基地、高标准农田和生态公益林等项目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 与乡镇和区域性农机推广、动植物疾病防控中心、农产品质量监管检测等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积极开展试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整治、林权改革、农 村集中居住区建设,探索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新路子。

  (七)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改组。支持 具备资质的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高中教育、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非义务教育和社 会培训机构,特别是到贫困地区和教育资源短缺地区办学。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 机构。鼓励民间资本从事文化产品创作、媒体传播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全面参 与旅游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从事各种旅游休闲活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从事运作体育竞赛、表演等活动,投资 体育运动项目俱乐部、支持从事体育中介、健身、培训服务业。

  (八)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 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和债权等方式投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并积极通过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拓展融资 渠道。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创办投资企业,参与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依法健康发展。

  (九)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参与改 造和提升传统商贸业。引导民营企业投资物流园区、物流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推进物流服务社会化和资源利用市场化。

  (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

  (十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合理流动,实现产业有序梯度转移,参与中部地区崛起以及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支 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鼓励和引导民营企 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理、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 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

  (十 二)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开发战略资源,建立国际营销网络。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 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 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

  (十 三)推动民间投资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家、省、市重大科技计划和技术创新项目,帮助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 发中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信息网络、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战略性新 兴产业。

  三、进一步优化民间投资的环境

  (十四)构建民间投资公平的市场环境。规范设置投资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法律允许并符合准入条件和国家产业政策的民间投资项目,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依法予以批准。

  (十 五)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在制定涉及民间投资的地方性规范性文 件和相关政策时,广泛听取商会、行业协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禁止对民间投资设立各种巧立名目的检查、评比、考核活动。

  (十 六)健全民间投资的服务体系。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资金筹措渠道明确、可自行平衡生产条件的项目,除规划、环保和建设用地履行审批,其他环节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实行备案制。进一步清理和规范 涉企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加快转变政府部门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服务效率,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优良的政府服务环境。

  (十 七)改进市政公用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推进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市场化改革,特别是公共产品价格体系和收费制度的改革,合理确定公共产品价格水平,完善公共产 品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和完善与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方式市场化相适应的市政公用事业监管体系,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市政公用服务价格、收费政策以及财政补贴机 制。

  (十 八)加大民营企业政策性资金支持力度。市人民政府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 府贷款等,实行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支持市内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充分发挥各相关职 能部门掌握政策信息的优势,积极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要求的民间投资主体和项目提供政策信息服务,争取中央和省里更多的政策、资金扶持。

  (十 九)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积极引进外资银行和国内股份制银行来娄设立分支机构,大力培育地方性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提高农村信用社的服务水平和自 身实力;积极引进民间资本参与政府主导的融资平台建设。扩大民间资本在股票、债券市场中的筹资规模,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推荐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方 面,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创业板融资。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债券、集合票据等方式融资。积极建立柜台交易市场,建设和完善民间投 资资本融资、交易和退出渠道。探索“组团担保”、“银团贷款”、 贷款风险补偿制度和银行放贷鼓励机制,为民营企业获得及时有效、灵活多样的金融产品创造条件。全面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 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

  (二十)实行积极的土地供应政策。各级政府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时,应合理安排民间投资项目用地指标。鼓励民营企业“退城入园”,支持民营企业在开发区内投资建设或租赁使用标准厂房。依法通过土地置换、盘活存量、内部挖潜和利用废地等方式,保障民间投资项目用地。

  (二 十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通过依法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等多种方式落实对民间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民营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 步等原因,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鼓励民营企业加快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全面落实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享受加计 扣除的优惠政策和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农业基础设施、农村民生工程等国家鼓励类项目,以及民营企业安置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吸纳就业达到有关要求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 十二)优化人力资源环境。整合社会资源,大力推进职业技术教育,为民营企业发展培养所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对于民营企业引进高素质人才和在民营企业工作服务 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申报、继续教育、教龄工龄计算、评先选优、子女就学以及因商务和技术交流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等方面享 受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同等政策待遇。

  (二 十三)建立共享的科技支撑体系。建立和完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为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和支持。加快市科技中心建设,推动大型科学仪器设 备有偿共享协作平台建设,形成专业的技术服务体系和共建共享的管理机制。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二 十四)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充分利用已有的双边民间投资合作协定、多边协定体系等,为我市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争取有利的投资、贸易环境和更 多优惠政策。健全和完善境外投资鼓励政策,在资金支持、金融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对民营企业遇到的境外知识 产权纠纷、外贸纠纷等,提供必要的咨询、协调服务,切实保护民间投资在境外的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加强对民间投资的引导

  (二 十五)搞好指导服务。将民间投资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与中长期发展规划。在确定年度重点项目名单时,将民间投资项目纳入范围。合理引导民间 投资,突出地方特色和优势,提高投资质量和投资效益。投资主管部门切实做好投资规划和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 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引导民间资本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统计部门加强对民间投资的调查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需求、进 展和分布情况。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各种渠道不定期公布全市计划吸纳民间资本的投资项目、民间投资的发展情况等信息,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进行有效宏观调控和 科学管理提供依据。

  (二 十六)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监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督促和指导民间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环保、用地、水土保持、移 民、节能、节水、职业病防治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规范投资建设行为。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强化诚信意识。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 度,依法经营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在放开市场准入的同时,切实加强监管,要求民营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自觉维护公共利益。

  (二 十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国家有关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客观、公正宣传报道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发 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宣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家的先 进事迹。对损害民间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公开曝光,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十八)抓紧研究制定具体操作意见。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把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工作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创新求实,并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操作意见,尽快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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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