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政通〔2008〕4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盐业管理的通告
为巩固我市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成果,确保全市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和《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国家《实现2010年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行动方案>>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盐业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食盐加碘是消除碘缺乏危害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国家强制实行食盐加碘。全民普食碘盐是一项利国利民、造福子孙的惠民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要将此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支持、关心盐业工作。
二、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盐的批发业务由当地盐业公司统一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食盐和其他用盐的批发经营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从事盐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和储存活动。严禁非法生产、加工和销售土盐、硝盐、工业废渣废液制盐。
三、食盐零售实行特许经营,由各级盐务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核发《食盐零售许可证》,各食盐零售特许经营网点必须亮证经营,在规定渠道进货,保持正常销量一个月的库存,规模较大的超市要提供多品种食盐供消费者选购,严格执行国家定价,严禁囤积居奇,严禁销售假冒伪劣食盐。
四、肠衣、饲料、食品加工、蔬菜腌制等食品加工用盐和除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单位,必须从当地盐业部门购进盐产品。严禁非碘盐、工业盐、假劣私盐流入食盐市场。两碱工业用盐由所在地盐务管理局依法监督管理。
五、各级盐务管理局要加大对化雪化冰用盐全面清理和回收力度,严禁剩余化雪化冰用盐流入市场,对流入市场的,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严肃查处。
六、 各级盐务管理局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加大对盐业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涉盐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公安、工商、技监、卫 生、物价、交通、铁路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盐业主管部门行使职权,对拒绝、妨碍盐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对重大涉盐案件进行曝光,提高人民自觉抵制假劣私盐的自觉 性。
特此通告。
二○○八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