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CR—2010—00011
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娄底中心城区依法推进殡葬改革的通告
(娄政通〔2010〕4号)
为彻底解决娄底中心城区殡葬改革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革除丧葬陋俗,倡导丧葬新风,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 管理条例〉办法》、《娄底市殡葬管理办法》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娄底中心城区依法推进殡葬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强制火葬区域范围为:
娄星区的乐坪街道办事处、长青街道办事处、花山街道办事处、大科街道办事处、黄泥塘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
娄底经济开发区的涟滨街道办事处新星北路、香茅大道、凤阳街、石玉街、仙桥东街、娄星北路以东沿街沿线的单位、住宅小区、大埠桥街道办事处机关、广电中心、娄底国家粮食储备库、娄底火车东站、涟邵水泥厂所辖区域。
二、强制火葬区内人员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非强制火葬区的公民在强制火葬区域内死亡的必须就地火化;严禁违规土葬和火化后再次装棺土葬;严禁强制火葬区域内死亡人员遗体外运。
三、依法严厉打击下列违反殡葬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在城区搭棚治丧、抬棺游丧、出殡途中燃放鞭炮和抛撒冥纸、冥币的;
(二)将集体土地、林地作为墓地转让的;
(三)在沿铁路、国(省)道、主要河道两侧和城镇建成(规划)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农田保护区修坟建墓的;
(四)倒卖炒卖、传销或变相传销经营性公墓墓穴的;
(五)在强制火葬区内制作和销售棺木、非法经营殡葬用品、非法从事殡仪服务的;
(六)阻碍殡葬执法的。
违反以上规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不作为或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举报电话:6766266,娄底市殡葬管理处。
五、本通告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