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娄底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解读
一、政策背景
立项指南是国家重塑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系的重要举措,根据《关于印发〈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24号)(以下简称“超声检查类立项指南”)文件精神和国家、省医保局统一部署,按相关工作程序,出台了《关于规范整合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项目和定价,同步明确医保支付政策。新增48项超声检查类价格项目,同步制定一类价格、二类价格、三类价格、基层价格及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的全市最高指导价,同时废止停用77项原有超声检查类价格项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遵照新的超声检查类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可自行下浮,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承诺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水平,并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其收费标准。
三、工作要求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跟踪监测,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相关参数,加强相关费用日常审核,强化基金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认真做好放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和政策解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