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娄底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第二批)》的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4〕34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宽严相济执法,优化执法方式,引导企业自觉守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清单。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工作意义
一是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法治是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根本保障,《免罚清单(第二批)》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权行使,对于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给行政相对人一定的容错空间,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是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免罚清单(第二批)》让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宽严相济、过罚相当原则,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企业及时纠错。
三是细化量化执法标准,指导执法实践。《免罚清单(第二批)》将依法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具体化、标准化,为执法人员对轻微违法具体案件的认定,提供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领域执法行为。
二、主要内容
《免罚清单(第二批)》共梳理了8个免罚事项,其中大气类1个,固废类4个,应急管理类1个,排污管理类1个,核与辐射管理类1个。
大气类免罚事项为“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依法备案”的违法行为;
固废类免罚事项分别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建立危废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未填写运行危废转移联单、未制定危废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4个违法行为;
应急管理类免罚事项为“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
排污管理类免罚事项为“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违法行为;
核与辐射管理类免罚事项为“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违法行为。
三、有关说明
(一)关于适用时限范围
《免罚清单(第二批)》生效实施前,当事人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免罚条件的,且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适用《免罚清单(第二批)》的规定。
(二)施行日期
《免罚清单(第二批)》自2025年4月8日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