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关于对<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进行修改的决定》的解读
2022年制订的《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于规范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不断更新和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需对细则进行对应修改,现将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及依据
1.合法性要求:根据2023年12月1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修改的《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听证标准发生了变化,需要对我局的细则进行适应性调整,确保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2.执法实践需求:近年来,国家关于柔性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的规定密集出台,有必要对执法单位适用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提供制度支撑,以简化办事流程;同时,在执法实践中,对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形成的有益探索有必要上升到制度层面。
3.制度完善需要:针对细则原个别条款表述模糊或不规范等问题(如“十个工作后”的笔误),通过修改进一步规范。
二、起草过程
1.调研论证:为做好该细则的修改工作,我局法规科多次到执法支队和直属分局进行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
2.征求意见:修改草案出来后,因本次修改主要牵涉到内部操作流程,故只在本局工作交流群公布征求意见稿,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3.合法性审查:经局法制机构审核,修改内容无违反上位法情形,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过罚相当”原则。
三、主要内容及说明
1.查封程序的完善(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修改内容:将“拍照、摄像记录”改为“依法进行录音录像”。
必要性:录音录像较拍照摄像更完整记录执法过程,符合《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关于“全程记录”的要求,防范程序瑕疵风险。
2.强制执行时限的修正(第三十七条第四款)
修改内容:纠正“十个工作后”为“十个工作日后”。
合法性说明:与《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衔接,避免因表述错误引发执行争议。
3.听证金额标准的调整(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修改内容:自然人听证标准从1000元提高至5000元,法人从2万元提高至5万元。
合理性依据:参照《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及省内经济发展水平,体现“小过轻罚”的包容审慎监管理念,降低小微市场主体制度性成本。
4.集体讨论程序的优化(第四十八条)
修改内容:删除原第二款中“减轻处罚50%以上需集体讨论”的规定,新增“上会前需经支队集体讨论和法制审核”程序。
管理必要性:简化一般案件审批流程,同时强化重大复杂案件(如需集体讨论案件)的层级监督,防范执法裁量权滥用。
四、施行日期
本《修改决定》经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娄底市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于2025年4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