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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娄底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排队轮候制度的解读

2024/08/21 1.7w 阅读 278 点赞

关于娄底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排队轮候制度解读

2024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烟法〔2024〕55号)明确指出,鼓励实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管理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完善排队轮候配套措施。娄底市烟草专卖局结合辖区市场实际,制定《娄底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排队轮候制度》,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20237月,娄底市烟草专卖局制订并实施了娄底市辖区统一的《娄底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娄烟法〔202338号)(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施行1年多以来,在优化娄底市卷烟市场资源配置、规范卷烟零售市场主体准入、维护卷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全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有量稳中有降,初步抑制了数量增长过快、其他类业态野蛮生长的市场态势,部分过饱和网格逐步回归合理区间。

2023年以来,随着娄底市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突破1990.5亿元,人均GDP5.29万元,人口增加至182.37万。社会经济的发展带动了卷烟消费需求的增长,推动群众办理卷烟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经营的需求和热情日益高涨。娄底辖区部分饱和网格单元内,群众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意愿强烈,出现办证群众忽视饱和值限制要求和烟草零售许可证数量实际变化,盲目重复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这类无序申请往往难以取得行政许可,导致群众办证预期破灭,不但容易引起办证群众对《规划》政策的误解,更有可能激发群众不满,导致负面舆情。

2024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工作指引,鼓励完善排队轮候配套措施。湖南省烟草专卖局将持续优化许可轮候机制列入重点工作内容。娄底市烟草专卖在科学评估修订《规划》,进一步精准调控市场合理容量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广东、浙江等行业先进单位做法,制定《娄底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排队轮候制度》,科学合理设置排队轮候流程、规则的同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让办证群众全面了解市场网格单元饱和信息,正确评估办证预期,保障办理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制定《娄底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排队轮候制度》是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为民服务水平的具体实践,也是贯彻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湖南省烟草专卖局相关工作要求,保障行政许可工作有力有序的重要举措。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烟草专卖法》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3.《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根据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

5.《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 ),2021年3月31日起实施,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

6.《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烟法〔2024〕55号 )

2024年3月27日实施,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

7.《娄底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娄底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娄烟法〔2024〕54号),娄底市烟草专卖局发布。

三、文件主要内容介绍

《娄底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排队轮候制度》共五章,包含二十一条及3个附件。

第一章总则,为第一至第三条,主要是明确制订目的和具体依据和适用范围,总体原则等并对有关术语进行解释说明。

第二章实施机关,为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本制度的实施机关。

第三章信息公开,为第六条、第七条明确发证机关应当履行信息公开的相关职责。

第四章办理程序,为第八至第十六条,规定了轮候办理的流程。

第八条明确了可以提出排队轮候申请的情形。

第九条明确了发证机关应当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排队轮候告知书》

第十条规定了申请人签署提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排队轮候申请书》的方式,发证机关排队编号的规则以及申请人要变更排队登记信息,应当提交的相关资料和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规定发证机关应告知申请人排队编号和排队轮候情况的查询渠道。

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主动放弃排队轮候资格的,需填写《放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排队轮候申请书》,发证机关应终止其排队轮候。

第十三条规定发证机关通知申请人到号的情形。

第十四条规定了申请人接到轮候到号通知后,提出新办申请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五条规定了申请人在轮候期间重复提交申请不再增设新编号。未到号申请人不遵守轮候规定,不依据发证机关通知的到号顺序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退出当前排队轮候队列。

第十六条规定了申请人不得调换、转让排队编号,不得利用排队编号谋取非法利益

第五章监督检查,为第十七至第十九条规定了对于排队轮候制度的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七条规定了上级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义务,完善轮候管理工作督查机制,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八条规定了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被处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退出当前排队轮候序列。

第十九条规定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办理排队轮候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违反办理规定,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为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发证机关接收和办理排队轮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以及本规定的解释机关。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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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