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
政策通知公告

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及有关要求的通知

2024/05/26 1.1w 阅读 486 点赞

 娄建通〔2024〕11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娄底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加强我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划定我市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明确有关保护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及控制范围

(一)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输配管道压力分级见附件1)。最小保护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1.5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5.0m范围内的区域。

(二)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0.5m~5.0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1.5m~15.0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5.0m~50.0m范围内的区域。

(三)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按附件2规定的范围执行。

二、关于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相关要求

(一)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1.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5.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

6.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在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调压设施安全的活动:

1.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

3.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4.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三)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作业的,建设单位应与燃气企业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三、关于燃气设施控制范围相关要求

1.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内:确需进行上述第二项(一)列出的活动时,或进行管道穿跨越作业时,建设单位应与燃气企业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作业时,仍应保证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2.在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控制范围内:确需进行第二项(二)列出的活动时,建设单位应与燃气企业制定燃气调压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燃气调压设施的安全。

四、权属单位及有关单位的保护责任

(一)燃气设施所属企业应当履行的保护责任。

1.燃气企业应依据《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153)等有关规定,设置燃气设施的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装置和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警示标志毁损或标志不清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新。

2.燃气企业应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等规定,对燃气管道等设施定期巡查、安全检查、维护、维修和更新,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燃气设施,应及时更新、改造、修复或停止使用。

(二)有关单位应当履行的保护责任。

1.单位和个人从事地下挖掘、钻探、打桩、敷设管线、顶进、取土以及进行爆破、动用明火、倾倒或者排放腐蚀性物质、种植深根植物等作业的,在作业前应查明施工作业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等设施相关情况,确认是否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及控制范围内。

2.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燃气企业或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施工范围内是否有地下燃气管线设施,是否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如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与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报送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施工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3.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应当包括建设工程基本情况,燃气设施查询资料、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施工风险分析及相应安全措施、组织管理和保障安全的设施、设备要求,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燃气企业各方权利和义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4.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施工,将施工范围、工期、涉及燃气设施的具体施工时间等事项事先通知燃气企业,并在开工前向燃气企业申请现场安全监护;燃气企业应当全力配合,派专业人员到现场指导、监护。

5.施工单位发现地下燃气设施的现状与燃气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供的资料记载不一致或者未记载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和燃气企业报告,燃气企业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并共同修正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6.燃气设施在施工过程中受损或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建设或施工单位应立即向燃气企业报告或向事发地燃气管理、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燃气事故的扩大;严禁瞒报或隐藏、覆盖损坏的燃气设施。

五、其他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的义务,发现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市或者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2.单位和个人违反燃气设施保护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的相关行为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燃气设施实施保护。

附件:1.输配管道压力分级

2.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

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7日

附件1

输配管道压力分级

名  称

最高工作压力(MPa)

超高压

4.0<P

高压

A

2.5<P≤4.0

B

1.6<P≤2.5

次高压

A

0.8<P≤1.6

B

0.4<P≤0.8

中压

A

0.2<P≤0.4

B

0.01<P≤0.2

低压

P≤0.01


附件2

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

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

燃气入口压力

有围墙时

无围墙且设在调压室内时

无围墙且露天设置时

最小保护

范围

最小控制范围

最小保护范围

最小控制

范围

最小保护

范围

最小控制

范围

低压、

中压

围墙内区域

围墙外3.0m区域

调压室0.5m范围内区域

调压室0.5m~5.0m范围内区域

调压装置外缘1.0m范围内区域

调压装置外缘1.0m~6.0m范围内区域

次高压

围墙内区域

围墙外5.0m区域

调压室1.5m范围内区域

调压室1.5m~10.0m范围内区域

调压装置外缘3.0m范围内区域

调压装置外缘3.0m~15.0m范围内区域

高压、高压以上

围墙内区域

围墙外25.0m区域

调压室3.0m范围内区域

调压室3.0m~30.0m范围内区域

调压装置外缘5.0m范围内区域

调压装置外缘5.0m~50.0m范围内区域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