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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公示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医保罚决字〔2025〕第7号

2025/05/26 1.4w 阅读 464 点赞

娄底市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医保罚决字〔2025〕第7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娄底市众一药房有限责任公司钢城店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91431300077188742W                                     

住所或地址:娄底市娄星区涟钢碧溪路黄泥塘综合市场1栋16室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贺智斌                                    

2023年市本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检查小组于2023年11月13日-11月15日对娄底市众一药房有限责任公司钢城店 2021年5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涉及医保基金支出的医药服务行为开展了检查,发现你药店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行为。

2025年3月25日,经局领导批准,对你药店予以立案调查。

经依法依规依程序立案调查,你药店存在以下事实: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5169.77元。

你药店未执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娄底市众一药房有限责任公司钢城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店法人委托书、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娄底市医疗保障局现场检查通知书》、娄底市医疗保障局证据清单、住院病人疾病诊断书、星沙至名互联网医院门诊病历、门诊统筹费用结算单、检查报告单、电子处方服务协议等书证资料共441页、《娄底市医疗保障局检查笔录》。

你药店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主动退回了违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按照罚过相当原则,适用从轻处罚。

综上,你药店行为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鉴于你药店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现责令你药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退回损失医保基金5169.77元,并对你药店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的医保基金损失金额5169.77元处1倍罚款,即处以罚款5169.77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请将退回的医保基金缴到: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娄底市新星支行        

户名:娄底市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收入户)    

账号:94300101000317108700002

将罚款缴到: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娄底春园支行        

户名:娄底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858090104000454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娄底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19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公示公告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