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5号)精神,为切实解决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随意检查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现将市本级行政检查主体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行政检查主体必须在法定职责或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除公布名单中的主体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委托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受委托的组织签订委托协议,报市司法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检查。
本行政区域具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的垂直管理单位名单另行公布。行政检查主体名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改革等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市人民政府受理行政检查投诉举报电话:0738-12345,0738-8311536,邮箱:zfjd2023@163.com。
特此通告。
附件:娄底市本级行政检查主体名单
娄底市司法局
2025年4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