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0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通知,决定在核酸检测基础上,增加抗原检测作为补充,并印发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为科学开展抗原检测工作,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要科学合理应用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进一步提高“早发现”能力,坚决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基层及一线医务人员抗原检测相关知识的培训和院感防控力度,规范开展抗原检测工作。
3、外省来(返)娄人员要在第一入境点开展抗原检测,织密扎牢“外防输入”的疫情防控网。
4、没有开展核酸检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抗原检测。
5、社区居民抗原检测结果阳性时,应当立即向所在社区(村、镇)报告,规范转运至设置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使用后的采样拭子、采样管、检测卡等装入密封袋中,在人员转运时一并交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处理。
6、抗原检测不能作为新冠病毒感染的确诊依据。抗原检测结果阳性人员经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则视同新冠病毒感染者采取集中隔离等措施,密切观察,连续进行核酸检测。
7、核酸检测依然是新冠病毒感染的确诊依据,现有核酸检测的规范和要求没有调整。不能以抗原检测替代核酸检测。